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

       法治观念主要包括宪政观念、权义观念和程序观念。

       宪政观念最主要的就是确立和遵从宪法的权威, 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力就是国家权力, 法律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产物, 但法律一旦制定, 它就与权力形成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法律与权力之间对立统一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法治观念的影响。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具有成熟的法治观念, 坚持法治信仰, 权力往往就自觉服从法律; 否则, 权力就可能扩张甚至滥用, 造成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因此, 法治的形成及维持都离不开宣扬法律的至上性, 而宣扬法律至上的基本目的就是运用法律制约权力, 防止权力对法律的践踏。

       权义观念是人们对法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的认识, 主要包括对权利和义务的价值的认识、自我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他人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以及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认识。一定社会的权利观念往往是该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参数, 而一定社会的义务观念则往往是该社会秩序化程度的主要衡量标准。由于法的权利较之法的义务更能激发人们的民主精神和守法意识, 所以法的权利观念往往能够促进法的义务观念的形成, 反之亦然。法的权利与法的义务都很重要。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 绝对强调法的权利侧面或者绝对强调法的义务侧面都是不正确的。绝对强调法的义务侧面当然是专制统治的需要, 是不民主、非法治的表现。然而绝对强调法的权利侧面也会矫枉过正, 危害法治。

       程序观念就是依法办事的观念, 就是确立和遵从程序法的地位, 以程序法规范来规制国家权力的运行, 这一点在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尤为重要。程序观念早在中国古代就有, 古人说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 、" 无规矩不成方圆" 就是这个意思。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 程序观念还意味着规则意识, 即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但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规则, 而且要一言一行都有法律依据。

       根本没有地方放一只美国式冰箱

       不了解日本, 不了解日本取得成就的本质原因, 这是很危险的。德国人、俄国人、沙特人乃至尼日利亚人的思维方式都或多或少和美国人相似, 和他们打交道比较好办。然而美国人和日本人之间的鸿沟要大得多。日本人的逻辑和价值观与美国人截然不同。多数美国人对日本人的思想和传统一无所知, 也就无从把握对方的思维特点和行为方式。美国不是没有研究日本的专家。但那些完全不了解日本的决策者们往往在不征求专家意见的情况下莽撞行事, 因而在两国间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事务等方面都犯了不少错误。例如, 在日本, 所有的总经理在做出重要决定之前, 都要事先征得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同意。这一过程一般需要两三年的时间, 任何想阻挠这一过程的企图都是徒劳的。7 0 年代中期, 美国一家新闻托拉斯提出与一家日本出版公司合资经营。初期谈判长时间没有结果, 于是美国公司的最高领导人员贸然决定飞往东京拉关系。日本公司的首脑们热烈欢迎美国客人并慷慨地予以招待, 但却有礼貌地拒绝做出任何承诺。结果这一交易没有成功。

       即使是那些对日本有所了解的人, 也常常难以理解日本人的生活和心理。一位美国驻东京的大使, 刻苦学习了有关日本政治的专业知识。他非常肯定地说, 如果不是由于日本的贸易限制, 日本会成为美国大型冰箱的很好市场。他虽然在日本生活了多年, 但肯定从来没有对普通日本人的厨房扫过一眼, 事实上, 日本人的厨房根本没有地方放一只美国式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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