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害被投诉者的权益的
1 .投诉人递交投诉状
投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 1 ) 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团队) 名称及地址。
( 2 ) 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 3 ) 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4 ) 证据。
投诉人对投诉的事实要书写得明确具体。应写明时间、地点、人物、过程、损害的结果及要求解决的问题, 并提供有关证据。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时, 要按被投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如果本人书写投诉状有困难, 也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 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记入笔录, 由本人签字。
2 .立案与不予受理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后, 要对投诉状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在7 日内通知投诉者;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也应在7 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向投诉者说明理由。上述期限自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的第二日起算, 期间若有节假日, 则往后顺延。
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
( 1 ) 不属于该旅游投诉机关的管辖范围。
( 2 ) 投诉者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 3 )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 或者虽有明确的被投诉者, 却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 4 ) 不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投诉范围。
( 5 ) 超过了规定的投诉时效。
投诉时效是指投诉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依法请求保护的有效期限。规定这个期限的意义在于督促投诉者及时投诉, 以免事过境迁, 无法进行调查处理。旅游投诉规定的投诉时效为6 0 天, 从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的,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投诉时效, 延长的时间《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未做具体规定, 由投诉受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3 .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案件后, 应当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 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内容要求:
( 1 ) 被投诉事由;
( 2 ) 调查核实的过程;
( 3 ) 查证的基本事实和证据;
( 4 ) 责任及处理意见。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要对上述书面材料进行复查。复查的目的是核实被投诉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 证据是否充分, 以便分清责任, 做出处理决定。
4 .调解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对投诉进行调查之后, 认为可以调解的案件, 在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解决一般民事纠纷的方法之一。经过实践证明, 大量的旅游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通过赔礼道歉, 承担赔偿责任等方法, 互相达成谅解, 使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在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有益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也有益于旅游者知法守法, 维护正常的旅游秩序。但是, 调解必须贯彻" 自愿调解" 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必须完全自愿。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绝不能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迫使双方达成协议。不过, 调解不等于调和, 要"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 分清责任, 使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 受损失的一方得到补偿, 以平息矛盾, 减少纠纷。
调解协议达成后, 应制作调解书, 双方签字盖章, 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加盖公章后生效。因为这种调解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达成的协议, 所以它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5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
旅游投诉受理机关对于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所以, 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
旅游投诉受理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 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旅游纠纷不仅涉及国内旅游者, 还经常涉及外国旅游者, 所以对于案件的调查要细致认真, 一丝不苟。必须坚持" 先取证后裁决" 的基本程序。不能主观臆断, 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判断是非。旅游投诉处理决定必须严格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办事, 所作的任何决定都应有法律依据。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1 9 条的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分为以下几种:
( 1 ) 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措, 可以决定撤销立案, 通知投诉者, 说明理由; 对投诉者无理投诉, 故意损害被投诉者的权益的, 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 或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 2 ) 属于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 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 可由当事者自行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投诉受理机关决定。
( 3 ) 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 可以决定由被投诉者承担责任, 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以及承担全部或部分调查处理投诉费用。
( 4 ) 属于其它部门的过错, 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6 .行政处罚和其它处罚
对损害投诉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有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1 ) 警告;
( 2 ) 没收非法收入;
( 3 ) 罚款;
( 4 ) 限期或停业整顿;
( 5 ) 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 6 )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7 .复议申请和起诉程序
旅游投诉受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 应当以书面形式发给投诉者和被投诉者。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 5 日内向上一级旅游投诉受理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如果不申请复议,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 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处理决定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按照处理决定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出决定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人名中的优良传统也岌岌可危
明治维新后, 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 与外国人结婚的人以及侨居欧美的第二代、第三代日本人当中还出现了一些" 洋名" 。有些洋名是用日文汉字书写的, 如( 相川) 拿破仑、( 赤松) 保罗。另外还有些人崇拜西方文化, 甚至模仿西方人名的写法, 把自己的姓和名的排列顺序颠倒过来, 如" 达子加藤" 、" 德一浦岛" , 加藤和浦岛都是姓, 按日本人的习惯应当写在名的前面。过去, 只有妇女的名可以用假名字母书写, 男子的名必须用汉字。可是二次大战后有些男子( 主要是知识分子和艺术家) 在署名时不用汉字, 也用起假名来。有的是姓用汉字, 名用假名, 如:井上靖; 有的正相反, 姓用假名, 名用汉字, 如中西礼三; 还有的人连名带姓都用起假名来, 如, 弥津正志、安藤惠秀。关于书写姓名是用汉字还是用假名字母的问题在日本早有争论, 不过绝大多数日本人认为, 要在短期内立刻取消所有姓名中的汉字, 改用假名, 是不可能的。
这样, 不但姓氏没有了家族的含义, 人名中的优良传统也岌岌可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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