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的斯多葛学派也认为法是自然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原是指法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亚里士多德认为, 一切存在物都由本原构成, 一切存在物最初都从其中产生, 最后又复归于它。法的客观主义认为法是客观精神的产物, 这种客观精神在早期主要表现为神的意志或绝对观念, 到德国古典法哲学时期又表现为绝对理性。法的主观主义认为法是主观精神的产物, 这种主观精神主要表现为个人的意志、功利、目的和情感。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代表的法的唯物主义则认为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结果, 具有深刻的客观物质性。

       客观主义把法的本原归结为客观精神, 如神的意志、绝对精神或绝对理性等。

       自然理性法发源于古希腊, 发展于古罗马。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 也是西方法哲学思想的发源地。在特定的地域文化和政治文化的基础上, 形成了独特的古代希腊法哲学观念。这种法哲学观念的一个明显特点便是崇尚自然, 形成了早期的自然理性法思想。西方早期自然理性法理论与后来自然法观念的一个鲜明差异, 就在于以自然理性为依归来解释各种法的现象。

       古代希腊的意识形态是从探究客观世界的本质开始的, 它最初主要是对外在的自然之物感兴趣。为了寻求对现实法律现象的解释, 古希腊的思想家们着力于从外部自然界探究比人类法更早的起源, 提出了什么是自然的问题, 试图用单一的原因来理解自然现象, 并且由此出发企望用自然现象来诠释法的现象。在他们看来, 浩瀚的自然界具有一种一以贯之的自然法则, 这种自然法则凝结为自然理性。自然界的万事万物莫不受到自然法则和自然理性的统辖或制约。人类社会乃是自然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世俗世界的法则乃是自然法则不可分割的构成要素, 世间秩序乃是宇宙秩序的一部分, 人定法乃是自然理性的集中体现。个人处于先验的宇宙和谐的状态之中, 这种和谐状态来源于普遍永恒的逻各斯。赫拉克利特把这种普遍的" 逻各斯" 视为世俗法的理性原则, 认为普遍的" 逻各斯" 赋予世俗世界的现象、事物和法以理性的尺度和标准。

       后来的斯多葛学派也认为法是自然规范的总和, 它代表着理性, 是普遍适用的。该学派的观点在罗马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西塞罗的著作中得到了充分的阐释和进一步的发挥, 对后世法哲学和自然法学理论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

       对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社会学上认为, 宗教与国家的分离, 是社会从" 前现代" 进入到" 现代" 的最重要步骤之一。宗教涉及的是人们的精神领域, 是指向彼岸的, 是反功利的; 而政治涉及的是世俗事务, 是指向现世的, 是协调利益纠纷的。只有两种取向相反的权威截然分开, 各行其是, " 现代化" 才是有可能生长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是政教合一的, 那显然, 这个政府的力量相对于社会就过于庞大了, 除了政府的力量恶性膨胀之外, 其他任何民间的力量都难以生长。" 现代化" 的种子无法在这样的条件下自发地萌芽。如果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是受到了外来力量冲击, 被迫地现代化, 那么, 政教合一的体制一定会使这个" 现代化" 了的社会变成一个怪胎。

       一般来说, 即使在前现代社会, 宗教也会因其对彼岸的追求精神, 成为一种不同于世俗政权的力量, 可以对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而参与到政治中的宗教, 则会由于对世俗利益的介入, 使宗教组织变得世俗化, 使宗教精神本身受到玷污。所以, 对世俗事务的介入, 一贯都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这样成熟宗教的主流派别一致摒弃的倾向。这也是何以三大宗教的魅力经久不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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