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些小商小贩

       与对待一般商品的经营者一样, 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义务同消费者的权益是相对应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保证产品质量和履行合同的义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商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约定的义务, 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不能随意违反约定。

       2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中, 消费者就是" 上帝" 。所以,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改进技术, 改善服务态度。同时, 使经营者了解消费者的实际需要, 以利于进行市场竞争。监督的方式有检举、控告、曝光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干预等, 经营者应当欢迎消费者的监督。

       3 .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安全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第一需求。所以, 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 作出明确的警示, 并且向消费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 防止危害的发生。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严重缺陷, 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作出危害, 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并且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采取措施, 停止销售, 不能放任危害的发生。

       4 .提供真实信息, 不做误导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咨询, 必须如实答复, 不能做引人误导的宣传, 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由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知识的缺乏, 对充斥市场的各种商品的功能、作用不甚了解, 经营者的介绍常会使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如果经营者作出误导消费者的介绍, 就会使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 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 标明企业真实名称和标记

       企业名称和标记标明企业的身份, 是一个企业区分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对消费者来说, 可能就是商品信誉的化身, 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 企业有义务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 也要标明自己的身份, 不能以出租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如在旅游饭店的经营中, 饭店内设的商场、娱乐场所和某些特殊服务项目的经营, 可以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 但是经营者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出租柜台的企业, 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以免由于租赁者的行为给自己的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甚至代人受过, 承担法律责任。

       6 .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上述凭证和单据时, 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物凭证是消费者向经营者购物或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凭证。它的作用是证明消费者、经营者、服务者之间因购买商品、提供服务建立了某种合同关系, 双方根据这种凭证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凭证单据也是发生纠纷之后解决问题的依据。所以, 消费者对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在一定期限内应妥善保存, 对不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经营者, 有权要求其出具。

       在实际生活中, 有些行业必须给消费者开具正式的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 如大宗买卖或运输, 住宾馆、旅店等。但是一些小商小贩, 流动摊贩, 即时清结的小综买卖或服务, 消费者一般不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一般也不出具凭证或单据。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发生纠纷, 则难以判断责任是非。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国家规定要出具有关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根据商业惯例应当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要求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也必须出具。

       7 .经营者应保证商品、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的上述义务称经营者的保证义务。即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自己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保证。

       经营者在商品推销中常使用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推销方式, 经营者在广告、实物样品和产品说明中, 不能夸大宣传、自吹自擂, 任何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宣传方式, 都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索赔。经营者不能履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保证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对商品或服务承担" 三包" 义务和其他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者其他责任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 不得故意拖议延或者无理拒绝。

       国家对商品" 三包" 的规定, 主要指家用电器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商品" 三包' 协议或者对提供服务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和约定履行。对国家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况, 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责任, 承担义务。

       看天主之" 十误"

       天王因四王一心一德, 本意要建国兴邦, 创成大业。不料既定天京以后, 便把大权尽托东王一人。东王的才能甚大, 前此已越位分, 惹起众人

       经述明。但是权利太重, 就生了野心, 未免僭 之不平, 卒致身遭惨祸, 此争彼夺, 杀人如麻。我主并不能立施决断, 靠着一个中正之人, 平定此罪。石翼王实是有才之人, 我主竟看他不出, 反而四顾无人, 一事不办。后来就用了妇人之见, 专信同族亲戚。安、福二王, 实无才能。我主以为自己家里人, 总可信得过的, 因此妨碍翼王的办事, 我主也不过问。那安、福二王, 恰是成事不足, 败事有余。未及一月, 已经闹了许多笑柄。翼王反被押制出京, 长征不返。自此以后, 干王、恤王、小西王相继出世。小西王尤见信任, 实皆无才无德之人。自从彼等执权, 未尝有一善政, 但知贪贿妒忌。天朝大事, 从此去矣。此为天王之第一误。

       天王自失东王、北王之后, 不知谋虑, 不问政事, 一味只知靠天。上帝教原是起兵时的第一着, 但是既立江山之后, 总有许多军民制度, 一切爱民的政治。天王迷信过深, 竟谓" 天父天兄自能佑助, 不必将政事办好" 。可笑安、福王等, 不思开导, 反多附和。从此天王实认天是真权真力, 其他一事不管。后来人心也乱了, 粮食也尽了, 还是只讲天话, 全靠天心, 不挽回大局, 直至殉国, 只守此心, 信道可谓极笃。然国破家亡者, 皆此之由也。此是天王之第二误。此第二误实是第一误之根, 惟其信天, 所以不能任人, 故第二误亦可谓之第一误。既有此两误, 于是错误相环而起, 言之实可痛心。

       当时安、福王既大坏朝事, 又以为不足, 更用一小人蒙得恩, 天王甚宠爱之, 日夜讲说天道, 于实事丝毫无补。人心本来要想各散, 后来因闻清营中凡捉着广西人, 谓之" 老贼" , 皆杀无赦。故不敢投降。我所以" 招降十要" 中, 深为清朝太息者也。此为天王之第三误。

       后来我力守浦口时, 天王不知听信何人之言, 忽然疑我有投降清朝之意。天京中的命令, 把我母、妻、子女押到对江, 不准我人马回京, 前已述过。我此时有冤难伸, 也不知何人忌我。后来始知是干王等作用, 天王竟不审辨。此时清朝的军正图金陵, 内外信息不通, 渐致大局危急。此是天王之第四误。

       当苏、杭既收之后, 我第二次入京, 察看军中情形。第一怕缺少米粮, 故建众王兄弟有银必须买粮之议。天王大怒不从, 责我怕死, 又说" 天生真命主, 不用兵而太平统一" 等语, 我只得退去。后来听说又是干王等之意, 要人纳帖, 任意抬高价目, 非洪氏帖不得贩米入京。就此转瞬之间, 京中无米, 天京便因此不能保全。皆由用人失当, 自取灭亡。此是天王之第五误。

       我本要把江苏人心买服, 巩固天朝之江山。又因上海通商, 有外国人来往, 也竭力联络, 功效已著。不料部将陈坤书在苏州杀害良民, 我要治他之罪, 他便霸占常州, 使钱纳贿, 得安、福王等之内助, 竟封为护王, 籍彼抗王, 盖恐我兵多权大也。从此陈坤书势力浩大, 竟扰乱江苏全省地方, 致失东南民心, 大局摇动。我之部下见朝政不明, 心不能平, 不肯出力死战。后此凡纳贿者皆得免罪, 不纳贿者反被谗毁而死。此是天王之第六误。

       我在松江与洋兵大战, 正当得手, 天王忽下诏调我速救天京。试想他们五王十八将, 名为保护天京, 所为何事? 一有变动, 心惊胆战, 便要调回。如此疲于奔命, 岂能得力? 况且我要增兵买粮, 一味不许。如今江苏吃紧, 我兵退步, 洋兵便是进步。将此情形奏上, 又是一味不许, 竟有" 国法难容" 等诏语, 我从此便将苏杭交与部将。后事变幻, 不堪回首。主又使安、福王代理苏杭事, 不惜弃之。此是天王之第七误。

       我到京内, 见天王诸事颠倒, 万不能守。且此时苏杭得手, 何妨力挽东南? 虚让江左, 意欲劝天王出京避难。且因京中粮食已尽, 来源断绝, 不如就食他方, 尚可再图恢复。天王又大怒责我, 说出许多天话, 定不许我问此大计, 愿听小西王等坐视灭亡, 前已陈述。当时我虽留京度岁, 日日如坐针毡。此是天王之第八误。

       当苏杭告急时, 我若早临, 必不致前功尽弃。乃天王听信小西王辈之言, 疑我自占去路, 必要索我贿银十万, 方准一行。我苦不得银, 宛转多日, 方能凑足。主又限我下苏杭止多四十日。岂知此时已不及, 去亦徒然, 不过我心终未毕耳。此等机会, 若非内有奸臣暗主掣我之肘, 决不至于坐失。此是天王之第九误。

       自我见苏杭之连失, 又不得不速即回京, 便再陈无兵无饷不能坐守之说。天王仍是靠天说话, 后来索性连日伏处深宫, 不能见面了。城内一切巡查管理之权, 皆在洪氏及幼西王之手。天王无食, 乃至团百草为" 甜露" 食之。我虽欲救尽饥民, 终有力乏之一日, 前般已经说明。我有好心, 反为安、福王等指为有心买服人民, 于洪氏不利, 我便灰心住京中, 不再出力求去。天王尚是一味信天, 如印信文字, 必称" 天父天兄" 等事。又因城中乏食, 不许男妇出城, 尚听奸人乱杀良民, 因此渐逼渐紧, 终至殉国, 天京遂破。此是天王之第十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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