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大宗买卖或运输

       与对待一般商品的经营者一样, 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义务同消费者的权益是相对应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保证产品质量和履行合同的义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商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消费者之间有合同约定的义务, 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不能随意违反约定。

       2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中, 消费者就是" 上帝" 。所以,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改进技术, 改善服务态度。同时, 使经营者了解消费者的实际需要, 以利于进行市场竞争。监督的方式有检举、控告、曝光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干预等, 经营者应当欢迎消费者的监督。

       3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安全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第一需求。所以, 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 作出明确的警示, 并且向消费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 防止危害的发生。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严重缺陷, 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作出危害, 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并且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采取措施, 停止销售, 不能放任危害的发生。

       4 .提供真实信息, 不做误导宣传

       经营者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咨询, 必须如实答复, 不能做引人误导的宣传, 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由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知识的缺乏, 对充斥市场的各种商品的功能、作用不甚了解, 经营者的介绍常会使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如果经营者作出误导消费者的介绍, 就会使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 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 标明企业真实名称和标记

       企业名称和标记标明企业的身份, 是一个企业区分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对消费者来说, 可能就是商品信誉的化身, 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 企业有义务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 也要标明自己的身份, 不能以出租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如在旅游饭店的经营中, 饭店内设的商场、娱乐场所和某些特殊服务项目的经营, 可以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 但是经营者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出租柜台的企业, 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以免由于租赁者的行为给自己的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甚至代人受过, 承担法律责任。

       6 .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上述凭证和单据时, 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物凭证是消费者向经营者购物或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凭证。它的作用是证明消费者、经营者、服务者之间因购买商品、提供服务建立了某种合同关系, 双方根据这种凭证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凭证单据也是发生纠纷之后解决问题的依据。所以, 消费者对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在一定期限内应妥善保存, 对不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经营者, 有权要求其出具。

       在实际生活中, 有些行业必须给消费者开具正式的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 如大宗买卖或运输, 住宾馆、旅店等。但是一些小商小贩, 流动摊贩, 即时清结的小综买卖或服务, 消费者一般不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一般也不出具凭证或单据。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发生纠纷, 则难以判断责任是非。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国家规定要出具有关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根据商业惯例应当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要求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也必须出具。

       7 .经营者应保证商品、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上述义务称经营者的保证义务。即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自己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保证。

       经营者在商品推销中常使用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推销方式, 经营者在广告、实物样品和产品说明中, 不能夸大宣传、自吹自擂, 任何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宣传方式, 都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索赔。经营者不能履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保证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对商品或服务承担" 三包" 义务和其他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议延或者无理拒绝。

       国家对商品“三包”的规定,主要指家用电器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商品“三包‘协议或者对提供服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和约定履行。对国家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况,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责任,承担义务。

       看招降十要

       忠王李秀成的供状说:为大清计,要速平定此难,力战不如招降,招降不如暂宽爵赏。在彼原有反覆之罪,在我却有宽厚之名,又何乐而不为?须知此宽厚之名既出,自能引人入胜,四方皆来,则清兵可不劳而定天下,岂非善计!我意今欲招降,大约有数种要策,不可不用。第一事是宽其既往。我等从天王起兵,原是因四海困穷,不能得安身乐业之所,所以思想一误,得了主子,便想跟他取了个富贵的地位,并未有对于清朝起深仇宿怨之念。即如他们要“杀尽满人”等语,此乃欺人骇俗之言,并非事实。如今主子不听忠言,自取灭亡,我等亦无法挽回,只得仍向清朝安身立命。两家都是赤子,何苦多杀贫民?事既不成,人心都有归向,何必天朝之人,定不可容于清朝?况业已投降之后,从前种种,譬如昨日死矣,何必定疑为不可靠,而一网打尽之以为快乎?倘若不肯稍宽,恐此后战争,尚未速了。

       第二是警其将来。投降之中,岂无歹人?今日天朝,明日清朝,又明日见清朝兵败,再想天朝。此等翻云覆雨,绝无廉耻。如察得其证据,自当用法严惩。但必有实迹而后严惩,不得每人疑其如此。此是用人之正道,人自乐从,不可全用权诈也。

       第三是但与职业,不必重赏。凡军营中当招降吃紧之时,不惜官爵重赏,滥施滥与,人不知感。及其防患过度,又复滥杀。此最害事。要知人当穷极求降,本有弃邪归正之念,但贷一死,已属邀恩,何必加赏?然在宽大之朝,以正道待人民,终不忍使之失业,所以但就其才能,与以职业,人人自必乐从,而天下可太平矣。

       第四是晓以大义,勿加轻弃。同为人类,同受天地之气,同有善良之心,岂有生成枭獍,不讲情理之事?况同为中国之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原是如手如足。当初起义用兵,不过为了朝廷一二人意见不同,又因饥寒乏食,致成祸患,渐引渐远,意见愈不合拍,祸患愈加酷烈。十年以来,生灵涂炭,杀机横溢,耗伤天地之元气,斫残民人之道德,甚为可惜。如今一胜一败,势力已不相敌,意见亦渐归消融。当此之时,如有仁厚之主,正当哀伤民人前此之自误,劝之及早悔过。且令人编撰浅说俚言,把这道理讲解明白。令妄思反侧之人,消去其杀人反抗之念,并使他寻觅自己本分之职业,教之可以安身,可以立命,如此则彼自然不再扰乱天下。总之人民同处一国,但得贤明之君主,良好之官吏,不妨害其产业,不夺去其生计。则彼亦一君也,此亦一君也,人亦何苦而叛乱乎?人苦于不自知,各拘于一面之谈耳。彼历代之起兵立国者,当初岂不尽是若此?必曰彼为枭獍,是好犯上作乱者,此岂平情准理之言哉?彼必有不得已之苦衷,而后出于乱。汉高祖、唐太宗、明太祖,此三人谓之“犯上作乱者”,亦无不可,今乃称之为“吊民救世”,成败之见为之。要知真知治世道理者不如是,果是汉祖唐宗而败,亦当劝彼为良民,不是汉祖唐宗而败,亦当收之为赤子。农工盗贼,一体同仁,但戒其以后不再犯法耳。倘执定尊己轻人之念,意谓我是清朝官员,读书士子,是最上等人;他是盗贼叛逆,犯法小民,是最下等人,便不是了。要知当其未改之先,各为其主,大事果成,也是上等官员,无分彼此。如今不过败了,便叫他是盗贼叛逆,摧折之,锉杀之,安得谓之公道乎?况此等招降之人,有良有莠,也同清朝军民人等一律的。良者当赏,莠者当罚,人人自然心服,叛乱是永远不生。果是赏罚公平的朝廷,断没有轻弃人民的道理。曾公九帅,都是极明白的,可是这种道理?

       五是不可纵兵残杀劫掠。清朝既是官兵,堂堂仁义之师,自不当轻弃兵法,放纵兵丁劫掠。就是这城池已经服了太平天国多年,然人民也是不得已,并不是有心抵抗清朝。况且他们也是日夜望清来救命的。岂知来了官兵,反是一阵狼吞虎咽,比前此难过得许多,这便心中怨恨了,可是极不应如是的。至于太平朝的官员兵役等,也不能谓其甘心从逆,任意蹂躏,只因他们也是一个人,也有人心,所谓“各为其主”,从前已讲过。如今既然穷极来投我,我便以中国人民待之,方才是清朝宽大的公理。若不如此,一味恃蛮报复,可怜累及无辜,何必要此“仁义之师”?便与盗贼叛逆无从分别了。并不是我敢骂及清朝,实是一种直道之言。我从前在苏杭收取城池,并没有放纵兵丁抢劫,也是这个缘故。要知我们带兵的官员,既是各为其主,总得替主留些好名誉,也替自己留些好名誉,何苦伤残这些百姓,骄得那兵丁如盗贼一般?清朝官员中,尽多明白的人,中堂九帅,都是读书极通达的。我这说话,可是公理。况且我们城池换主的时候,内中土匪地痞,杀人放火抢家伙,百姓已经苦极了。如今好容易望得官兵来,倘若仍是一番抢劫,百姓的骨髓都完了,何以成为国家?所以如今要人心服,并无别法,只消纪律森严,兵丁不再抢劫,我可断得其效如神。

       第六是先收降人的军器。既云招他投降,意思就是要他不再叛乱,总而言之,乃是要绝他作乱的根据罢了。他们作乱的根 刀枪、弓箭、火枪、火铳,倘若叫他都行缴出,据,都靠着军器就许贷其一死,他自然诚心悔过,不敢私藏军火。他晓得清朝之官员,热心待人,也断无故意藏匿军器自取杀身大祸之理。第七是责他们互相劝导,陆续收降。我在天朝,将兵多年。那些守城池的,都是我手下之人,他们又各有兄弟之谊。但须中堂等待之有恩,御之有法,他们自然心服。如是他们互相传播,必无有敢久抗者。中堂等不劳师糜饷而可以奏凯,又何乐而不为?我愿从中劝导,使他们如此。只因主死国亡,不必多事杀罚第八是安插妇女小孩,不可令兵丁戮辱。人人都有爱其骨肉之念,质其妻子,则彼自有系恋之心。况又保护其眷属,岂有不知感恩者乎?故收复城池,打破营垒之际,倘若捉获妇女小孩,须要保存,以待他日领取。不可听兵丁任意污辱,或残杀之,或赏赐与兵丁为家室。从前天朝也曾立此等制度,原是一片好意,但是办理不善,遂致有头无尾。中堂等倘能遴选诚实可靠之人,管理此事,仁声一播,彼等反抗之人,自然感恩戴德,诚心屈服。此事并不难为,只消立法严整,防兵丁扰乱而已。

       第九是投降的兵丁等,给资送他回籍。他们都是为着饥寒,希图取得富贵。如今晓得江山打不成了,便有无家可归之痛。不然,横着念头,散了出去,犹作打劫的生涯,如是则天朝虽已打破,百姓尚无安乐度岁之望。将来各处缉捕盗贼,此辈也成勍敌了。我意不如及今一劳永逸,凡是缴过军器的人,量他可用的编入防兵兵籍;若是没用,变给发川资,遣人沿途照料,送他回籍安插。此等差使,却也要诚实可靠的人,免得半途走漏贻误,仍是留着祸根。此为最要之一着。

       至于第十件之事,论理我不敢说。虽然今日我仍是天朝之大臣,本来自办一死。中堂等信我为人,宥我之死,许我自新,我也不甚固执。若其不信,我也不怨,所以我心中反无忧无惧。不妨直说,为圣为狂,听凭中堂等评论可耳。为何我要说此等话?只因这天朝与清朝对敌的一场大事,当初起时,在清朝主子原有些不是。试问他为何用人颠倒?为何使百姓饥寒无告?为何偏心爱他的同族满人?犹如我主晚年专爱同族一样,所以天国不久败亡,这不是清主也有些不是乎?如今上天保佑,天国败亡,清国江山仍是铁桶,岂不是万幸的事?我闻古人当此满足之时,非但不敢骄傲,正要反躬思过,才是道理。如今正可谓清主下诏罪己,说得格外哀痛,如此不但天朝的人,都感动反正,就是清朝百姓,也愈加钦敬主子的仁心。中堂们深知古典,可不是禹汤罪己,是兴王的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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