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的责任是没有按旅馆的要求将贵重物品寄存

       1 9 9 7 年5 月的一天, 林某等4 名旅游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称自己在某星级饭店住宿时, 第二天早晨发现置于房内的一个女式黑色挎包不见了。该挎包内装有现金、信用卡、身份证、首饰等物件。价值共计1 3 万余元。

       林某等人认为, 她们花钱住饭店, 饭店就有义务保护她们的财产安全。现在她们的财物丢失, 饭店应当全额予以赔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此投诉后, 即与该饭店联系了解核实情况。据该饭店称, 饭店得知客人财物丢失后,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也当即派出警员赴客人住宿的房间内进行现场勘察, 并察看了饭店楼道、电梯的闭路摄像, 发现该日凌晨2 时许, 有两名男子乘电梯下楼, 其中一名男子肩背的挎包正是林某等人丢失的女式黑包。经查, 该两名男子系住店客人。由于林某等人晚间未关房门, 致使该两名男子潜入房内窃走挎包。该两名男子已于当日上午结账离店。公安机关由此确认这是一起盗窃案件, 已经立案侦查。

       对于旅客在旅馆内丢失财物的情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旅馆法来处理这类案件, 所以, 只能根据国际惯例和参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国际旅客, 应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 9 7 8 年制定的《关于旅馆合同的协定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如果是国内旅客, 应参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旅馆是一种特定的场所, 所以, 在普通法中, 旅馆通常被当作旅客财物的保管人。旅客财物发生丢失时, 一般按" 严格责任制" 处理。也就是说, 旅馆不论有无过失, 均应对旅客的损失负责( 如果旅客财物丢失出自本人过失或欺骗, 或出于天灾与战争, 则这一规则不适用) 。

       适用严格责任制是有条件的, 并非发生在旅馆内的物品丢失都适用此原则。客人在财物丢失时必须提供三个证明:①具有旅馆登记客人的身份; ②财物的丢失是在旅馆内发生的; ③损失的财物及其价值。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旅馆合同的协定草案》对财物损的赔偿责任作了如下规定:1 2 条:旅馆应对旅客带入旅馆的财物或虽在旅馆外面但已由旅馆负责的财物的损伤、毁坏, 或丢失负赔偿责任, 其负责的期限为旅客有权在旅馆住宿的期间以及住宿期前后的一段适当的时间内。

       1 3 条第一款:旅馆有责任接受证券、现金和贵重物品的寄存保管; 只有对危险物品和笨重物品才可以不接受。1 3 条第四款:对于应由旅馆保管的财物而旅馆拒绝寄存保管时, 旅馆不能限制其损害赔偿责任。

       1 6 条:由于旅馆或旅馆领导下的任何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或不行为而造成旅客财物损伤、毁坏、丢失时, 旅馆不能适用本协定1 3 条与1 3 条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旅馆应以书面的形式让客人知道丢失财物的赔偿限额。在对外国人开放的旅馆, 应有外文告示, 一般用英文。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关于旅馆合同的协定草案" 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旅客交旅馆保存的财物, 旅馆所负责任不超过每日住房费的5 0 0 ~1 0 0 0 倍。当然, 旅馆必须在旅客交存财物时将这一限额告诉旅客。但如果旅馆理应接受旅客寄存财物而拒绝接受时, 1 3 条的限制就不再适用, 旅馆对此应负' 绝对责任' 。" 1 4 条规定:" 旅客没有将其所带财物交旅馆保存而遭丢失时, 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日住房费的1 0 0 倍。" 这一限额之所以低于1 3 条规定的限额, 是因为交旅馆保存的财物价值一般都大于旅客放在自己客房内财物的价值。

       我国的旅馆一般都有存放贵重物品的寄存处, 以防止旅客将贵重物品丢失。然而, 旅客物品丢失事件仍时有发生。旅客财物丢失后, 要首先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如果是旅馆的责任, 旅馆应负责全部赔偿。如果是旅客自己的责任( 该寄存而没有寄存) , 旅客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是" 不可抗力" 造成旅客财产损失, 旅馆可全免除责任。

       前面提到的案例, 实际上是一种共同过失产生的责任。也就是说, 旅馆虽有过错, 但损害的发生并非全由旅馆的过错造成, 旅客本身也有过错。旅客的责任是没有按旅馆的要求将贵重物品寄存, 晚上睡觉没锁好房门。旅馆的责任是没有充分尽到合理照顾。首先是门卫不称职, 使盗贼得以在夜间进入客房行窃得手, 并在凌晨二时溜出旅馆大门转移财物和第二天上午大摇大摆地结账离店。二是楼层服务员在巡视客房时, 有机会消除隐患把房门锁上, 但却没有这样做。所以是共同过失, 其损失应由双方分担。

       为使国运能长治久安亿万斯年

       中国历史上每个王朝都城的选择, 就其地理因素而论,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探求国土的中心点。即都城所在地以居全国疆土中央为宜, 以便于向四方行使王权。周公经营洛邑为都城, 其重要原因在于洛邑是" 天下之中" , 四方入贡的道里相等。

       《吕氏春秋慎势》就曾指出:" 古之王者, 择天下之中而立国。"

       二、是利用交通冲要的位置。四通八达的交通, 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政权的政令文件传送, 有利于漕粮军队的转运等。北宋建都开封, 就因为其为" 四达之会" ; 北京远在战国时代就为燕都, 就因其" 南通齐赵, 东北边胡" 的缘故。

       三、凭恃险要的地势。为使国运能长治久安, 亿万斯年, 保障社稷安全, 不使国都被外力攻陷, 就必须驻守重兵和利用易守难攻的地理形势护卫国都。《易》曰" :王公设险, 以守其国。" 其险即指山岳丘陵之地形之险。西汉初, 娄敬建议建都关中之所以被采纳, 即因" 秦地被山带河, 四塞以为固, 卒然有急, 百郑樵则道:" 建邦设都, 皆冯险阻。山川者, 万之众可具也。故凭天之险也; 城池者, 人之阻也; 城池必依山川以为固。

       持山地关隘险要形势, 有利于据守, 这在古代社会是捍卫京师国都之重要因素。

       四、是接近王朝建立者的发祥地的发祥地也就是其根据地, 故建都于根据地附近, 有利于拱卫支援, 无后顾之忧。辽、金、元、清诸朝建都北京, 王朝发祥地在附近是一重要原因。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古代建都之四个地理因素,均是历代王朝统治者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的。同时这四个地理因素在王都京师的历史发展中,又必然会起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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