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缺点比较少
" 金无足赤, 人无完人" 。人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缺点, 但相比之下, 有的人缺点比较少, 有的人缺点比较多, 缺点的多少完全取决于自我修养。有的人勇于克服缺点, 发扬优点, 日积月累, 自我就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当然, 要做到这一点并非轻而易举, 这就有赖于自制力。现实生活中, 人们常能看到" 勇于检讨, 坚决不改" 的人, 说句公道话, 他们中主观上完全不愿意改正自己缺点的人终究是不多的, 大多数人属于想改而改不了。其表现为:平时决心很大, 一碰到具体问题, 就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言行, 因言行失控, 一错再错。结果日复一日, 年复一年, 决心天天下, 错误时时犯。长此以往, 自我何时能完善呢? 古语说得好:" 人皆可以为尧舜。" 要实现自我完善, 成为一个出类拔萃的人, 其实不难, 关键在于要" 有志" 和" 有制" 。
有所得必有所失, 这是定律。因此说, 人们要想取得并非是唾手可得的成功, 就必须付出自己的努力, 自制可以说是努力的同义语。
鉴于上述, 每一个有志气、有理想、有事业心的人都必须具备良好的自制力。良好的自制力能使人们无论在什么场合, 面临什么问题, 接受什么影响, 都能始终如一, 将自己的情感、行为控制在预定目标所允许的程度或范围内, 把握住学习、工作、生活的正确方向。尤其在改革开放的时代, 自制力所能起到的作用更为明显与重要。改革开放是探索之路, 困难、阻力、失败会层出不穷, 如果没有良好的自制力作为" 中流砥柱" , 很可能会由此而退却, 在曲折中败下阵来。唯有自制力才能使人们坚定不移、所向披靡, 向着成功勇往直前。
黑格尔的这些论述
在《法哲学原理》中, 黑格尔认为法律是自由意志和客观定在的统一, 并由此阐释了有关法律的实质、法律的客观性、法律的形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像康德一样, 黑格尔也是将自由作为法律的中心问题加以论述。但他不像康德那样把法律看成是以自由为依据, 以一个人的任意行为限制另一个人任意行为的手段, 而是否定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强制性, 认为法律的内容是意志, 意志又是自由的, 所以法律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自由意志是法律的实质。他指出:" 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 它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 所以自由就构成法律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
他又指出:" 任何定在( 现实或存在) 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 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意志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 而是通过具体内容表现出来的, 最主要的是表现在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在黑格尔看来, 从自由的角度看, 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 因而使物成为我的东西, 即人有把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这种所有权对人极为重要, 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这种所有权不是别的, 而是私有财产权。因为我的意志作为人的意志, 从而作为单个人的意志, 在所有权中, 对我来说是成为客观的了, 所以所有权获得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如果侵犯所有权, 就是不法和犯罪。黑格尔的这些论述, 曲折地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 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出了理论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