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所接收的外界信息中

       观察力与观察有着密切联系, 脱离对客观事物的感知就无所谓观察力, 即观察力是以感知为基础而形成的。但观察力是在感知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稳固的认识能力, 而不是感受的本身。观察是一种活动, 观察力是迅速而敏锐发现事物的特征、性质、状态并进行正确描述的能力。

       高质量的观察来自良好的观察力。良好的观察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观察的速度和广度

       观察的速度表现在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较多的观察信息, 观察的广度表现在能在同一观察情景中掌握较广泛的事物特征。

       2 、观察的整体性和概括性

       观察的整体性表现在能够把握观察对象的整体结构, 确定所观察事物在分类体系中的地位; 观察的概括性表现在能明确观察现象的性质, 揭示事物活动的一般规律。

       3 、观察的敏锐性和深刻性

       观察的敏锐性表现在能察觉事物的细节, 注意到习以为常变化中泄露出来不寻常的信息; 观察的深刻性表现在能从表面现象中洞悉事物的本质特征, 揭示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联系。

       4 、观察的计划性和灵活性

       观察的计划性表现在观察从预定目的出发来安排观察的对象、顺序, 逐步推进以把握事物发展进程; 观察的灵活性表现在能根据观察情况来调整观察任务和观察策略, 以实现观察目的。

       良好的观察力, 并不仅仅限于人眼对世界的观察, 而是整个心灵对整个世界的全面观察。科学的统计数据表明, 人们所接收的外界信息中:8 3 % 来自视觉, 1 1 % 来自听觉, 3 . 5 % 来自嗅觉, 1 . 5 % 通过触觉, 另有1 % 来自味觉。当然, 这一统计仅适用于生理功能正常的人, 对于盲人或聋哑人或有其他生理缺陷的人, 则另当别论。

       借鉴西方的法哲学研究方法

       法哲学作为最基础的理论法学的学科, 还必须承担起研究法的方法论的任务。一般而言, 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一的, 即从一个侧面说是理论, 从另一个侧面说是方法论。法的方法论应该存在三个层次, 依其实证或抽象程度的不同, 可以分为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哲学方法。同时, 需要指出的是, 就研究方法的一致性而言, 法哲学和法理学都离不开哲学思维的方法; 就研究方法的差异而言, 法理学除了运用哲学思维方法之外, 还可以运用具体学科的方法, 如经济学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在现实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个案的方法。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补充。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不同。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 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 形成一定的法律观; 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 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并生成新的法律。一般来说, 它们在领域上是明晰可分的, 但由于后者也同时具有前者的主要功能, 即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在主要功能上有重合。因而, 当人们采取领域的分类标准时,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笔者认为, 在法学方法中, 又可以分为法哲学方法和非法哲学方法。其中非法哲学方法就是自然科学方法以及社会科学方法中比较实证的方法, 如经济分析方法应属此类。

       马克思主义法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的方法论, 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毋庸置疑, 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方法, 但是也应积极借鉴西方的法哲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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