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搞清楚事物从过去到现今的发展路线
事物的变化发展表现出它的延续性性, 有人称这种现象为" 惯性现象" 。外推预见法就是利用事物发展的惯性现象, 抓着事物从过去到现今的发展趋势, 在趋势指明的延长线上去预见事物的未来。
对事物发展作趋势外推的前提, 是要十分精确地探寻事物原有的发展轨道, 即搞清楚事物从过去到现今的发展路线。弄清了这条路线, 以这条路线为依据, 作延伸性外推, 预见的正确率就比较高。为了比较精确地描绘出事物原有的发展路线, 通常以数据为依据, 把预见对象从过去到现今所反映出的数量变化, 按时序作出图形来, 再以该图形为基础, 在延长线上去寻找未来现象的轨迹。因此, 外推法是统计学方法中普遍应用的一种。
运用外推法要注意, 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变化趋势明确的短期预见, 而不适合于函数变化复杂或长期性预见。如果外推法所用的时间间隔过大, 就会得到不可靠的预见结果。以上图中该商品的销售为例, 尽管该商品的销售量至今仍处于上升趋势, 以此能预见到今后几年的大致情况, 但这种增长不会无限期持续下去, 终将会逐渐接近极限, 出现增长到顶的倾向, 再往后该商品的销售量就会出现下降趋势。所以, 利用趋势外推时, 预见期不能过长, 趋势发生改变, 预见容易失误。
当然, 不同的预见对象以现有的发展趋势作外推预见, 其相对正确的预见期不完全相同。这取决于预见对象本身的动力和外界因素制约的程度。预见对象的动力惯性越大, 说明其延续性越强, 越不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而改变本身的运动倾向, 这种对象运用外推法作预见时, 由于趋势稳定, 预见期长, 预见的正确性仍是有保证的。相反, 惯性小的预见对象, 预见期则不能长, 长了容易失误。比如, 属于生产资料的商品, 市场需求稳定, 在品种、质量、数量等方面表现出的惯性比较大, 预见期可适当长些。而属于消费资料的商品, 由于购买者的爱好、兴趣不同且容易改变, 对规格、品种和价格的要求变化较大, 表现出的惯性较小, 预见期要短些。尤其是流行商品, 市场需求变化纷繁, 惯性更小, 预见期也应更短。总之, 运用外推法时, 必须以预见对象的惯性大小为依据, 向未来延续, 才能作出较为正确的预见。
一言一行都有法律依据
法治观念主要包括宪政观念、权义观念和程序观念。
宪政观念最主要的就是确立和遵从宪法的权威, 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力就是国家权力, 法律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产物, 但法律一旦制定, 它就与权力形成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法律与权力之间对立统一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法治观念的影响。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具有成熟的法治观念, 坚持法治信仰, 权力往往就自觉服从法律; 否则, 权力就可能扩张甚至滥用, 造成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因此, 法治的形成及维持都离不开宣扬法律的至上性, 而宣扬法律至上的基本目的就是运用法律制约权力, 防止权力对法律的践踏。
权义观念是人们对法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的认识, 主要包括对权利和义务的价值的认识、自我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他人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以及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认识。一定社会的权利观念往往是该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参数, 而一定社会的义务观念则往往是该社会秩序化程度的主要衡量标准。由于法的权利较之法的义务更能激发人们的民主精神和守法意识, 所以法的权利观念往往能够促进法的义务观念的形成, 反之亦然。法的权利与法的义务都很重要。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 绝对强调法的权利侧面或者绝对强调法的义务侧面都是不正确的。绝对强调法的义务侧面当然是专制统治的需要, 是不民主、非法治的表现。然而绝对强调法的权利侧面也会矫枉过正, 危害法治。
程序观念就是依法办事的观念, 就是确立和遵从程序法的地位, 以程序法规范来规制国家权力的运行, 这一点在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尤为重要。程序观念早在中国古代就有, 古人说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 、" 无规矩不成方圆" 就是这个意思。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 程序观念还意味着规则意识, 即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但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规则, 而且要一言一行都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