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可能阻碍自己办事的路子
兵法上说, 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办事也是一样, 单单" 知己" , 认识自己的能力、地位、人缘还不够, 还要做到" 知彼" , 了解对方的性格特点, 然后投其所好, 避其所忌, 攻其虚, 得其实, 这样办起事来才能稳操胜券。
对方的身份
我们每个人虽然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但在社会上, 地位等级观念使得人在某些方面其实并不平等。所以, 对方的身份、地位不同, 你说话的语气、方式以及办事的方法也应有异。但这里不是教你低三下四地去求人, 因为职位低, 人格不能低, 相反, 有些高官, 人格也不一定高。因此要" 到什么山, 唱什么歌, 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 不要把别人的职位不放在眼里, 因为那也是不尊重别人的表现。如果不明白这一点, 对什么人都是一种口气, 则可能会被对方视为没大没小, 无尊无卑, 尤其是对方身份地位比较高的人, 而他又特别在意这一点, 会认为你没有教养, 不懂规矩, 因而肯定不会帮你的忙, 或者有意为难你。这样, 就可能阻碍自己办事的路子, 使所办之事一波三折。
聪明人都是懂得看对方的身份、地位来办事的, 这也是自己办事能力与个人修养的体现, 平常我们所说的" 某某人会来事" , 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 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的才智上。这样的人不光领导器重他, 同事也不讨厌他, 这样的人办事的成功率当然要高。
对方的性格
各人性格不同, 自然千姿百态。有的人喜欢听奉承话, 戴上几顶" 高帽" , 他就会使出浑身力气帮你办事; 有的人则不然, 你一给他戴" 高帽" , 反而引起了他敏感性的警惕, 以为你是不怀好意; 有的人刚愎自用, 你用激将法才能促他把事办好; 有的人脾气暴躁, 讨厌喋喋不休的长篇说理, 跟他说话办事就不宜拐弯抹角。
所以, 与人办事, 一定要弄清这个人的性格, 依据他的性格采取不同的对策。
摸透对方的性格才能为自己办事找到突破口。投其所好, 便可与其产生共鸣, 拉近距离; 投其所恶, 便可激怒他, 使其所行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无论跟什么样的人办事, 我们都应首先摸透他的性格, 这样办事才能成功。
自觉地引导社会的发展
首先, 法律秩序的形成是以国家这样的权威机关的存在为前提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是国家的伴生物。依据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则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亦不能离开国家而独立存在。
其次, 法律秩序既包含着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主导性价值取向, 又重视着衡平, 缓和矛盾着的阶级利益的冲突。这些体现在法律规则中。在阶级社会中, 由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如果不能使这种阶级利益的冲突缓和下来, 社会就不能形成秩序, 各阶级就会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因此, 法律规则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秩序在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同时, 又使阶级利益之间得到某种平衡和妥协。
再次, 法律秩序的实现, 一部分出于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则, 另一部分出于国家以其强制力惩罚违反法律规则者的行为, 从而造成一部分人的被迫服从。而道德、习惯、宗教仪式规则被人们遵守, 主要是依赖于人们内在的向善心理、守旧心理、崇拜神灵心理的作用。所以, 它们主要是被自觉遵守的。
最后, 构成法律秩序的法律规则带有被创设的因素, 因此, 法律秩序也有被创设的因素。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 归根结底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一定的预见, 部分地设计法律规范就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社会改革, 有预见地、自觉地引导社会的发展。而这一点,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能得到较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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