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发展得十分普遍

       年轻人总是渴望快乐并会千方百计地不断去寻求、创造和享受快乐的。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真正的快乐, 那么就会到幻想或梦想中去寻求虚荣的快乐。

       要想在世界上寻找一个毫无虚荣的人, 就和要想寻找一个内心毫不隐藏低劣感情的人一样困难。基于这一事实, 我们就知道这两者之间必有一种密切的关系; 研究的结果果然证明我们的推测并没有错, 原来虚荣不过是人们想借它来遮掩他们低劣的心理罢了。

       人是天然的懦弱者, 他不能离群独居, 必须互相帮助, 互相亲爱, 而后才可以抵抗一切危险的侵袭, 得到生活的安全。

       人类的虚荣之心已经是根深蒂固, 并且发展得十分普遍, 难以铲除的了。自古以来, 有许多哲学家、宗教家对此提出警告, 还加以道德的攻击, 然而却都无用, 它不但不曾因此肃杀其威, 而且日新月异, 越来越猖獗了。要根本铲除这人类罪恶的根源可否有什么彻底的方法呢? 或者是否可以把它利用到好的方面去呢? 至少, 它的悲惨的结果是否可以设法避免呢? 这些问题, 现代的心理学家的回答说" :可以的! "

       解决人类虚荣问题的根本, 不在如何破坏它的存在, 而是在人说:你的虚荣于己于人于事两无所得, 岂不无聊之至; 可是, 你可以把你的美貌做工具, 去感化犯罪的青年, 那么你的美貌便有意义了, 虽然虚荣, 人们了可宽恕你了。倘有人因为有钱而虚荣, 只要告诉他, 把他的钱拿出来经营一种事业在人们的生活上, 多一种安全的保障, 那么, 他便可以得到人们的原谅了。总而言之, 虚荣只要往对人类社会有利的路上去, 它就非但无害, 反而更有益了。谁会否认爱迪生、爱因斯坦等伟大的人物是虚荣的呢, 然而他们永远是世界上最光荣的人。

       人如果不能从正道上得到快乐, 那么就会到邪道上去寻求虚荣的快乐。

       哲学和法学两个方面的含义

       所谓自由, 有哲学和法学两个方面的含义。哲学上的自由是摆脱必然束缚的状态。法学上的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无强制、无阻碍的思想状态和无强制、无阻碍的行为状态。

       无强制、无阻碍的思想状态就是自我主张、自我决定, 不受他人非法干预、限制, 这是就主体和主体意志而言的, 它是处于" 自由" 状态的行为的起点。无阻碍的行为状态是就行为所受的外在影响而言的, 它是主体的合法行为不受非法的干预和限制。

       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法蕴含了人类追求自由的目的

       当然, 法本身又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当然规范着人的行为, 但这种限制与自由却是一致的。自由不是个人依据其感性、欲望、冲动直接支配下的任性行为。自由是指人们理性地认识、遵守、服从规律与必然的支配, 在这种规律和必然所指示的方向和确定的框架内活动。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 人的行为才是自由的。法作为人的行为规范, 首先是对规律、必然性的反映和表述。法对于人的行为的规范、限制, 实质上是规律、必然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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