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最有智慧的人
猜谜语是一种智力游戏。当出一条谜语的时候, 将谜底一并说出来, 那么这条谜语将会令人失去兴趣, 同时也就失去了猜谜语的意义。与猜谜语有些关联的是, 如果一个人在为人处世时, 时不时地显示一下自己的小聪明, 日久天长, 就连自己迈一步能走多远都让人掌握得一清二楚, 这样的人连自己的一点底气都藏不住, 还算是个智者吗?
名著《红楼梦》中写道, 贾府门楣上有一副对联:" 世事洞明皆学问, 人情练达即文章" 。这个封建之家推崇的自然是上流社会的世道人情, 不足为训。但取其精华, " 洞明世事" , " 练达人情" 是今天的人们同样需要的。社会是一张巨大而复杂的关系网, 人要想在社会上生存, 就要学会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护自己, 在人际交往中多长个心眼, 少一点棱角, 多一些圆融通达, 在各种场合下都能应付自如, 左右逢源。谙熟世事, 机智圆滑, 这不是奸诈, 玩空手道" , 而是一种生存智慧。
但圆融之道不是八面玲珑、玩弄心计、耍小聪明。" 聪明" 是个很值得玩味的词, 它既有" 脑子好" 、" 反应快" 、" 思维敏捷" 的含义, 也隐含着" 不稳重" 、" 浮躁" 、" 爱表现" 的意思。这个词用在成年人身上, 常常不是褒义的。老子说:" 大巧若拙, 大辩若讷。" 意思是最有智慧的人, 真
正有本事的人, 虽然有才华学识, 但平时像个呆子, 不自作聪明; 虽然能言善辩, 但好像不会讲话一样。无论是初涉世事还是位居高官, 无论是做大事还是一般人际关系, 锋芒不可毕露。有了才华固然很好, 但在合适的时机运用才华而不被或少被人忌, 避免功高盖主, 才算是更大的才华, 这种才华对社会、对人对己才有真正的用处。
老子曾告诫孔子说:" 君子盛德, 容貌若愚。" 这里的盛德是指" 卓越的才能" 。整句话的意思是, 那些才华横溢的人, 外表上看与愚鲁笨拙的普通人毫无差别。无论是谦虚还是谨慎, 可能都会让有些人觉得是消极被动的生活态度。实际上, 倘若一个人能够谦虚诚恳地待人, 便会赢得别人的好感; 若能谨言慎行, 更会赢得人们的尊重。因此, 必要时要藏其锋芒, 收其锐气, 不可不分青红皂白地将自己的才能让人一览无余。如果你的长处短处都被同事看透, 就如同被他人看到你手中的牌一样, 很容易被他们操纵。
一个人锋芒毕露, 必定会遭到别人的嫉恨和非议, 甚至引来祸端。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的这种例子比比皆是。乾隆皇帝好卖弄才情, 写过数万首诗。他上朝时经常出些辞、联考问大臣。大臣们明明知道有些对联是很粗浅的, 也不说破, 故意苦思冥想, 并且求皇帝开恩" 再思三日" 。这意思无非是让乾隆自己说, 然后大臣一片礼赞之声。是满朝文武无能人吗? 非也, 这是免招惹是非的处世技巧。切斯特菲尔德说过这样一句名言:" 要比别人聪明, 但不要让他们知道。" 外露的聪明远不如深藏的智慧更有实际意义。沉默是金, 言多必失, 祸从口出。一个冷静的倾听者, 不但到处受人欢迎, 而且会逐渐知道许多事情; 而一个喋喋不休者, 像一只漏水的船, 每一个乘客都希望赶快逃离它。同时, 多说招怨, 瞎说惹祸。正所谓言多必失, 多言多败, 只有沉默, 才不至于被出卖。保持沉默, 便是保持不受伤害。
有人说言语是一种卑贱的东西, 一个说话极随便的人, 一定没有责任心。话多不如话少, 话少不如话好, 多言不如多知。即使千言万语, 也不及一件事实留下的印象那么深刻。多言是虚浮的象征, 因为口头慷慨的人, 行为常常吝啬。有道德者, 绝不泛言; 有信义者, 必不多言; 有才谋者, 必不多言。多言取厌, 虚言取薄, 轻言取侮, 保持适当的缄默, 别人将以为你是一位有涵养、可信赖的人。
三百多年以前, 科学家伽利略说过:" 你不能教人什么, 你只能帮助他们去发现。" 所以, 为什么要弄巧成拙? 为什么要麻烦自己呢? 如果你想证明什么, 别让任何人知道, 要不着痕迹, 很巧妙地去做。就像诗人波普所说的:" 你在教人的时候, 要让人觉得你像若无其事一样。事情要不知不觉地提出来, 好像被人遗忘一样。"
法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
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需要法。对绝对孤立的个人来说, 法就毫无存在的价值。因为任何绝对孤立的个人存在, 都不可能建立起任何人际关系。没有人际关系, 也就没有人与人的协调,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既不需要协调, 也不需要解决冲突和矛盾, 也就没有产生协调、解决冲突和矛盾的法的可能和必要。法总是多个人共同的行为规则。在法的实施上, 它总是法所代表的人强制某一部分人的根据和手段。此外, 法的各种实践活动也充分体现了人和法的关系的互动。将法的价值主体与法的价值客体连结起来的是人的立法活动, 是法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 是法的实施。
法是人类的价值创造物, 但法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间总是存在矛盾。这是因为, 从总体上来看, 人的需要是相对动态的, 总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而法则是相对静态的, 法虽然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但它一般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变化发展, 更赶不上人的需要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人的需要与法的属性之间的和谐总是暂时的, 而它们之间的矛盾却是永恒的。
一方面, 法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法在产生的时候, 就具有满足一定的人的需要的性质。从法本身的规范意义上讲, 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当然是以人们对自己各种行为性质和价值的清楚认识作为基础的, 其中必然包含着人们对法之下的行为的价值期望。这一点在法的创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故新法总是比旧法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另一方面, 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制约人的需要。法在产生或制定以后处于相对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但人的需要却不会与法一样处于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它必定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比如需要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 新的需要不断产生, 等等。这样, 原来的法与现在的需要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法不能满足人们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 甚至制约或阻碍这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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