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会换得朋友的赤诚和爱戴
年轻人与人交往, 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以诚待人要坦荡无私、光明正大。一旦发现对方有缺点和错误, 特别是对他的事业关系密切的缺点和错误, 要及时地指正, 督促他立即改正。批评确实不大讨人喜欢, 但不妨换个角度去使他理解接受, 从而沟通彼此心灵, 发展友情。
应当知人而交。当你捧出赤诚之心时, 先看看站在面前的是何许人也, 不应该对不可信赖的人敞开心扉。否则, 适得其反。
要想得到知己的朋友, 首先得敞开自己的心怀。只有讲真话、实话、不遮掩、不吞吐, 才会换得朋友的赤诚和爱戴。正如革命老前辈谢觉哉同志在一首诗中写道" ; 行经万里身犹健, 历尽千艰胆未寒。可有尘瑕须拂拭, 敞开心肺给人看。"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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