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此连朋友也拒之千里
人能够长期忍受物质上的匮乏, 却无法长期忍受精神和情感上的匮乏。每个人对他人的需要和依赖是远远超过我们每个人自己所了解和想像的程度的。没有他人提供的物质, 我们无以为生; 没有他人对我们精神上的慰藉, 我们就会度日如年。我们每个人所渴望的关心和爱护, 所希冀的理解和友谊, 所需要的尊重和承认, 都只有在他人那里才能得到。没有他人对自己的期待、信赖、友情与尊敬, 我们就无从获得我们所需要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成就感, 我们的存在也会失去价值和意义。
人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情感上的满足, 就要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 要学会调节自己与他人的关系。青少年随着年龄的增长, 与外界和他人的交往也日益增加。如何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对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及顺利地迈入成人社会, 有着极其特殊而又重要的意义。
形成良好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信任。人的感情沟通是同质的:爱引起爱, 嫉妒引起嫉妒, 恨引起恨。
由于许多原因, 现在很多青少年在人际交往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他人难以信任, 认为别人总是心怀叵测, 不可相信的, 因此, 他在与人交往中, 疑虑重重, 唯恐上当受骗。确实, 有些居心不良的人固然是要防备的, 但这毕竟是少数现象, 不能因此连朋友也拒之千里。过分的狐疑、猜忌、不信任, 会使人难于交友, 无法形成相应的人际关系, 在这种氛围中工作学习都会受到影响, 个人心理压力也会很大。
在与朋友交往中, 诚实是相互信赖和友好交往的基础。知心朋友和牢固的友情是通过真诚相处而获得的。只有诚实对待对方, 才能赢得对方的信赖, 才会使友谊长存。
怀疑别人的真诚, 这是朋友交往的大忌, 这样不仅会将自己引入沟通的误区, 还会伤害对方的自尊, 导致友情的危机。这位富翁就是这样一种典型。人际交往是互相的, 真诚也是双方的。
抽象的法即是指最宽泛的法
法本身就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法的体系如何建立, 如何变化; 法的规范如何制定, 制定些什么, 都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尽管法具有很大的客观性, 并以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作为自己建立的基础, 但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的方式与程度, 却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在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 完全可能有不同的立法; 同一国家的不同立法者制定的法, 也可能有极大的差异。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状况, 一个根本的原因, 就在于法具有主观的性质。在法的实施中, 法如何适用, 如何遵守, 如何监督, 都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志。
抽象的法即是指最宽泛的法。这种法不是就某个法的制度或规范而言的。它是指法的总体。是对所有的法的一种概括。是指整个人类社会的一种广泛的法存在。它包括各个时代、各种类型、各种传统的法。
具体的法的价值客体, 当然是指特定的法典、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条款等。这些都是法律的具体构成部分。作为法的一定表现形式, 他们都包含并体现着一定的法的价值, 都可以由人们对其进行法的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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