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可以慢慢找到购衣穿衣的窍门
有一位军人出身的企业家, 他的穿着常给人一种雄赳赳气昂昂的感觉:深色西装加上深红色领带是他的经常打扮, 由于长年在部队养成的着装习惯, 不论什么样的环境, 不论什么样的季节, 他的着装总是一丝不苟。使每个朋友一见到军人都会很快地联想到他。
着装应得体与个性兼容
成功的穿着, 除了认识自己之外, 在选择穿着时, 还要注意不能给人勉强的感觉, 所以, 我们要强调" 穿着得体" !
其实, 简单地说, 这一节只有一个重点:当你自己感到得体合适时, 你的服装表现才会是一副充满自信、神采奕奕的模样。
我们的社会地位和自我形象, 常因不同的生活方式、工作环境而有所差别。在这种情形下, 我们该如何选择自己的形象? 如何穿着成自己所希望的模样? 或是别人能欣赏的那种类型? 这是很难兼顾的事。
人的个性很难定为几个特定的形态, 但是, 在穿着的表现上, 主要有四种类型, 下面我们简要阐述这四种类型的特色:
休闲型:逍遥自在、神气、幽默感十足、外向。在别人眼中, 他是个不在乎名利的人, 喜欢大自然景观。
保守型:沉稳、冷静、传统。在别人看来, 他忠实可靠, 可成就大事, 喜欢较单调枯燥的工作。
典雅型:自制、世故、练达。看起来像一位气质高贵的人, 爱好从事优雅、轻松的工作。
冒险型:胆大、主动、自负。似乎常有一些离奇古怪的事能让他碰见, 因而别人常会怀疑" :奇怪, 他哪来这么多精力, 可以去应付那许多事? " 这种人喜欢有挑战性比较高风险的行业。
你觉得自己是那一类型的人呢? 很可能看了这些类型之后, 更搞不清自己的形象了。这是很自然的, 因为对每一个人来说, 个性上的分类并不是绝对的, 它只是参考, 提供给你作比较和选择而已。如果你终于可以穿出一种" 风格" , 那么你的穿着就得体了, 换种说法就是, 你的类型已确定了。穿着的艺术是:你喜欢休闲型, 但你并不是一定要全式的休闲打扮, 你只要在强调一两处重点, 让别人感受到即可。当你逐渐熟悉自己以及服饰之后, 你就可以慢慢找到购衣穿衣的窍门。
衣着是" 人和" 的第一要件
中国有一句古话说" :女为悦己者容" , 但如果把这话扩大运用到男性身上, 就不很恰当了。因为, 一个男人不能专为取悦他的太太或是女友而穿着, 他要为他的整个人生而穿着, 这才是事业成功的诀窍。
今天的社会虽不会像戏剧里那样严格地用衣服来象征职业和地位, 但是也不至于毫无章法可循。举例来说, 在银行业工作的人常穿比较保守的全套西装, 才能给客户一种稳重可靠的印象; 而从事文艺工作的明星, 则必须穿得新潮些, 才能吸引别人的注意。
服饰也要适合形体
人有高矮之分, 体形有胖瘦之别, 肤色有黑白之差等, 因此, 穿着打扮, 就得因人而异, 并注意扬长避短。人瘦不要穿黑衣裳, 人胖不要穿白衣裳; 脚长的女人一定要穿黑鞋子, 脚短的一定要穿白鞋子。方格子的衣裳胖人不能穿, 横格子的衣服胖人穿上, 视觉误差就把胖人更往两边裂, 显得更横宽了。胖子要穿竖条子的, 竖条的错觉让人显得长, 横的让人显得宽。服饰要适合年龄和身份
人的衣着服饰同一个人的地位、身份和修养连在一起, 为获得良好的初次印象, 穿着上一定要注意与身份、年龄相符。不同的年龄应有不同的穿着打扮。中老年人穿一身深色服装, 透着沉着、稳重、端庄、成熟, 而年轻人要也是这身打扮, 就显得老气横秋、暮气沉沉。年轻女性在社交场合穿粉红色、浅绿色洋装, 让人感到朝气蓬勃、甜美可爱, 但穿在身材较胖的中老年女士身上就不大适宜。不同的身份也应该有不同的着装。一个从事演艺的人打扮得时尚一点, 人们会觉得比较正常, 但一个中学生涂脂抹粉、穿着妖艳就是不合身份的打扮了。因此, 我们平时要注意穿着得体、整洁, 尽力为自己给人的第一印象加分。
服饰要适合穿着环境
遵守不同环境着装的规则, 这对女士尤其重要。男士出席各类活动有一套质地上乘的深色西装或衬衫就足够了, 而女士的着装则要随一天时间的变化而变换。
服饰要适合场合
服饰应该与环境协调, 穿衣打扮要适合场合, 就像不能穿运动装、休闲装去参加学术研讨会一样, 无论穿戴多么亮丽, 如果不考虑场合, 也会被人耻笑。如果大家都穿便装参加公司新年聚会, 你却穿礼服就欠些妥当。在正式的场合以及参加各种仪式、甚至出国旅游时, 要顾及传统和习惯, 顺应各国一般的风俗。去教堂或寺庙等场所, 不能穿过露或过短的服装; 而听音乐会或看芭蕾舞, 则应按当地习俗着正装。
什么样的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实而导致法律不予认可其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 合同一开始就不存在效力。因此, 不论当事人的愿望如何, 是否发生争议, 均为无效。无效合同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 .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1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谓" 欺诈、胁迫手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解释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 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利益认定为胁迫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 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诈、胁迫、或危难被人利用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从根本上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 违反了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而是无效的。
( 2 )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 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故意合谋, 弄虚作假所实施的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在此类无效合同中,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出于非法的合意, 即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所以, 法律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 3 )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订立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表面上看形式及内容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是其最终是为了达到违法的目的。如离婚当事人为了逃避共同债务, 一方把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 表面上看, 财产分配是合法的, 实质掩盖了逃避债务的目的。
( 4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 不能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也是无效的。如在旅游合同中, 组织者承诺为旅游者组织一些不健康的活动, 如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等。这种条款由于违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所以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 5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理解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 1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是法律禁止的规定, 非禁止性的规定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不属于违法行为。( 2 ) 所谓" 强制性的规定" 应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 排除了"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对无效事由的规定, 防止因无效事由扩大, 违反减少无效合同的立法精神。
( 6 ) 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举例来说, 有些劳务合同中规定, 对工人的疾病、工伤不承担医疗费用。这种规定违反了合同立法的公平原则, 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与我国社会制度相悖, 所以这种免责条款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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