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了一个想帮又不想帮的矛盾心理状态

       前面讲的是怎样委婉地拒绝别人, 现在讲的是怎样对付拒绝, 这有点像自相矛盾的寓言故事, 但它对我们办事成功确有帮助。

       求人办事过程中, 被人拒绝也是常有的事。一时的拒绝并不等于事情从此无望, 如果能正确分析对方拒绝的心理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就有可能使自己的请求出现新的转机, 退一步来说, 不能立即使对方改变态度, 也能给对方留下良好的心理印象, 为以后的交往打下一定的基础。

       从心理上分析, 拒绝是有不同类型的, 现将主要类型和对策列举于下:

       一般拒绝

       它是指对方虽然当时拒绝你, 但不是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他们可能有一定的帮忙愿望, 但由于对你缺乏了解, 未能建立对你稳定的良好印象, 因此, 疑虑重重, 陷入了一个想帮又不想帮的矛盾心理状态。为尽快解脱这种矛盾的心理, 对方有时就会表示不帮忙。

       执意的拒绝

       这是指对方在拒绝前, 对你有比较深入具体的了解, 经过分析、对比、反复权衡利弊后作出的选择。这样的选择或是因为人家认为帮你忙不值得; 或是因为你的个性、品质使对方大失所望; 或是由于对方的某种固执的偏见。

       隐蔽的拒绝

       这是指对方拒绝你的请求是出于某种心理需要, 而不愿把真正的原因说出来, 用某些不真实的理由搪塞你。对方不愿说出真实的理由, 其情况是复杂的, 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是你提出的要求太高, 对方无法满足, 但又羞于说出本人能力的不足。二是对方对你不放心, 对你拿不准, 但又不好意思说出来。三是是否对你" 特殊关照" , 决策人意见不一致, 觉得没必要把" 内政" 告诉你。

       对于这种求助对象, 要尽可能弄清其拒绝的真正原因, 然后再采取相应的求助方法, 或解释说服, 或降低自己的某些要求, 或等待时机。

       要分辨" 别人" 的拒绝是属于哪种类型并不容易, 需要有较强的察言观色、听话听音的能力, 以及较准确的判断能力, 而这些能力又需要丰富的社会交往锻炼才能获得。

       对于有求不应, 年轻人在办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 不要过分坚持。对方既已拒绝, 必有原因, 如果过分坚持自己的要求, 不但会使对方为难, 而且也会使自己陷于被动。一旦被坚决地拒绝, 不仅心理上将很难接受, 将来也会没有回旋余地。

       第二, 不要过分追究原因。的确, 被拒绝的心理是很不好受的, 任何人都想知道原因, 但是如果穷追不舍地缠住对方, 非问清原因不可, 往往会破坏双方感情。

       第三, 保持礼貌。人生不如意的事很多, 又何必在区区小事上计较个没完? 被人拒绝后仍然要做到豁达大度, 不抱成见。当你领会到对方拒绝的心理时, 不妨自己把话打断, 干脆表示没关系, 反过来再安慰对方几句, 请他不必介意。对方会感动过意不去, 说不定以后还会很主动地帮你忙呢!

       对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 1 ) 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2 )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3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4 ) 伪造商品的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5 )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 6 )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 7 )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8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 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 5 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 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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