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的样品则正好是刘某踢过的那几箱烟

       在职场中, 有这样一句话:失败的原因或许各有不同, 成功的关键却是相同的。因为那些取得了巨大成功的上司, 都是将善待下属的思想贯彻好的上司。

       安吉伯被任命为美国德州仪器企业首席执行官的三年时间, 他便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了4 到5 倍, 企业股票的市值则差不多翻了9 倍。谈起自己的管理经验, 安吉伯总结的其中一条就是" 培育每一个人成为管理者" 。安吉伯说:" 作为一个好的上司, 首先, 要有清楚的战略, 让每个人都知道你要去哪里, 知道你的目标是什么, 当然你要很好地与别人进行沟通。其次, 要让别人追随你, 相信你的策略, 做一个有自信的上司。第三, 要建立你的执行能力。作为首席执行官, 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继续发展自己团队的上司阶层, 要注意给他们一些不同的经验, 来驱动下属做一些事情。一个首席执行官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管理者。" 安吉伯同时认为, 一家企业保持让自己不犯官僚倾向, 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就是要让下属们去订自己的一个规则, 你策略地去听, 你可以指点一下方向, 然后让下属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不要规范他们, 但要衡量他们的长期结果, 他们必须取得结果, 这是避免官僚的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对待你的下属一定要很诚实, 要有一致性, 不能朝令夕改。一定把你的心拿出来给他们看看, 要心心相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 他们才会跟着你走。所以, 作为上司, 你不能命令他们, 要让他们感到愿意为你做事。安吉伯还指出:" 你必须让下属工作时感到非常愉快, 否则他们不可能让客户感到愉快。因此你必须照顾下属, 告诉他们你将带领企业朝一个什么方向走。一个人不能做一切事情, 要营造一种氛围, 让下属自由发挥, 这样他们会为企业做出一些贡献。"

       其实, 从上司的角度来看, 善待下属等于善待自己。有的上司对下属极为苛刻, 今天看着这个不顺眼, 明天又认为那个应当走人, 似乎天下就他一个人是有用之才。任何人才到他这里, 都难有所作为。自以为掌握着下属的命运, 结果对下属员工伤害很大, 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更大。刘某在卷烟厂上班, 一天在车间门口吐了痰, 被厂长看见了, 扣了本月奖金, 还通报全厂批评。陈某不服, 觉得厂长处罚太重, 自己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 特别是正热恋的女朋友不理他了。刘某趁人不注意, 用皮鞋狠狠地踢了已装箱的外运烟。

       结果, 这批好不容易争取来的大宗订货, 不久被全部退回。原因是质量不过关, 抽检的样品则正好是刘某踢过的那几箱烟, 加长过滤嘴有不少脱落。厂长气得发火, 可是查不出是谁所为, 刘某看着厂长沮丧的样子在偷笑。善待下属等于善待自己。反之则不然, 因为人有良知也有祸心, 就看上司助长了下属什么心了。

       一定经济关系下的习惯权利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在原始社会后期, 出现了金属工具, 劳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出现了剩余产品, 开始产生私有财产, 这就动摇了原始公社和氏族习惯赖以产生的经原始公有制。在济基础- - - 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 曾经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 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 商业成为独立的部门。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中, 个人财富逐渐积累起来, 促进私有财产制的发展, 社会划分为两大根本对立的阶级- - - 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统治地位, 建立起专政的暴力机器- - - 国家。

       自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 法也就产生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 是社会意识的根源, 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 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形式, 法也是这样的。它往往是从经济的分工与交换关系产生的" 人的法律因素" 开始, 接着形成习惯的权利, 进而以国家为中介变成法。早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一文中, 马克思就已论及经济关系、习惯权利和法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后来,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谈到土地的占有和私有问题时, 他进一步指出" 占有" 这种最原始的对物的管领状态首先是一种经济事实, 尔后才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在《资本论》中, 马克思有更为系统的阐述, 他从不同商品的生产者或占有者交换商品的基本社会现象出发, 指出:"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 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因此, 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 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 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 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的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这里的" 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 就是前面所说的客观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因素。就是说, 商品交换的双方当事人纯粹出于经济需要或利益, 在完全没有暴力干涉的情况下, 能够向对方提出一定要求和满足对方一定要求的可能性。权利因素内含着自由感、平等感和公正感。这种权利经过一定时期必然会演化成为普遍的" 习惯的权利" 或" 权利的习惯" 。不言而喻, 一定经济关系下的习惯权利, 在总体上肯定是向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倾斜的, 有利于穷人的习惯权利极少而且日益遭到摧残。为了通过维护习惯权利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 国家便不断地将习惯权利上升为" 国家的习惯" , 使其获得普遍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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