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什么地方结果都一样

       在跳槽时, 如果你能按选购商品的方法选择自己的职业, 已经称得上一个理智择业者了。问问自己, 这个时候" 跳槽" 是否恰当自己的事, 比什么都重要, 所以给自身定位就更重要。当你准备跳槽时, 首先, 要考虑在这个时候" 跳槽" 是否恰当。如果老板正好是个通情达理的人, 可以找个时机和老板沟通一下, 和他交换一个自己离职理由。如果你的" 跳槽" 决定绝对是理性的选择, 老板说不定还会对你留下良好职业规划的好印象, 或是给你提些建议。以后如果有更适合你的工作, 也会关照你。

       彻底分析自己, 准确地评价自己

       在准备" 跳槽" 时, 还要彻底分析自己。要准确地评价自己, 对自己的性格、个人能力、专业技能、逻辑能力、忠诚度等各方面全面考虑清楚。要" 跳" 的地方适合自己吗? 自己又适合什么样的职业? 对这些都模棱两可时, 可不要冲动, 感兴趣和具有能力是两码事, 一定要先做好相关准备。同时, 要注意" 骑马找马" , 先在单位干着, 别急, 等与" 跳槽" 对象达成意向后再走也不迟。

       看清大趋势, 不要短视

       " 跳槽" 要看清大趋势, 不要短视。先从宏观上仔细分析一下你所从事的行业, 或你所要从事的行业现在的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前景、自己会不会有发展。如果你想从事的行业正在走下坡路, 不妨分析一下此行业未来是否会有起色, 若没什么前途, 是不是该考虑换个相关行业。愿意挑战自我的, 干脆换个不相关的工作。微观上考虑企业是第二要素, 要全面、充分地分析你" 看上" 的所有企业, 像挑" 新娘" 一样好好权衡利弊, 选择最适合你的。

       清楚地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

       你" 跳槽" 的理由是, 想要更多的钱? 想要一份自己真正喜欢的工作? 想要获得某种技能? 想要结交有价值的朋友? 或者都想要。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 你就很容易判断某份工作是合适的还是不合适的。你当然不会放弃现在这份不合适的工作又去选择另一份不合适的工作。否则, 未免太爱折腾了。

       找到三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机会

       在找新工作时, 最好找到三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机会。通过报纸、网络、招聘会, 你可以得到很多面试的机会, 其中必然有不少公司对你感兴趣, 这时你就可以从中挑选自己最满意的。不过, 这意味着你要为此多花点时间。很多人担心鸡飞蛋打, 一面干着现在的工作, 一面偷偷摸摸与其他公司接触, 碰上一个差不多的, 也就跳过去算了。这种方法比较稳妥, 但不容易找到很满意的工作。择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完全值得为它花上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反正你不想要这份工作, 反正你肯定能找到一份新工作, 如果经济状况许可的话, 先辞掉旧工作, 一心一意找新工作, 肯定能得到更多的选择机会。

       体面地从原公司" 撤退" , 留下一份人情和一个好印象

       有一些年轻人, 情绪化倾向比较明显, 当他决定辞掉这份工作时, 以前的积怨一齐涌向心头, 总要把人家得罪了再走。或者不完成工作交接, 甩手一走; 或者口出狂言, 引人不快; 或者带走公司重要资料, 据为己有。这种过河拆桥的做法是很愚蠢的。人生何处不相逢? 万一你将来需要跟原公司的人合作, 怎么好意思见面? 万一这些事传到你的新公司, 对你的影响也不好。一个懂得处世之道的人, 做事有始有终, 哪怕是做到最后一天, 也会认认真真干好; 并且会尽最大努力完成已接手的某项任务, 不留遗留问题。这样给人留下一个好印象, 也等于给自己留下了一条后路。

       不要让" 跳槽" 成为习惯

       " 滚动的石头不长草" , 不要让" 跳槽" 养成习惯。频繁的、盲目的" 跳槽" 有害无益。有些人一年要换好几种工作, 将" 跳槽" 当成了逃避一切问题的手段:工作不顺利, " 跳槽" ; 关系不和睦, " 跳槽" ; 工资不理想, " 跳槽" ……然而, 工作不顺利, 可能是缺少勤奋和钻研精神造成的, 关系不和睦可能是沟通能力有欠缺造成的, 工资不理想可能是业绩不佳造成的, 这些关键因素不解决, 跳到什么地方结果都一样。" 跳槽" 并不是一味治病的良药, 相反, 它意味着你将放弃以前苦心经营打下的基础。如果没有五成以上把握得到更大收获, 不宜轻易" 跳槽" 。

       中国签订和加人的国际条约

       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宪法的制定由专门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 / 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 / 3 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在中国法的形式中处于最高地位,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其次是法律。法律在中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其具体形式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后者指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如律师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再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 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

       然后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所属各委员会、部、局、署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制定规章。

       根据" 一国两制" 方针,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也属于中国制定法的范畴。

       此外, 中国制定法的体系还包括中国签订和加人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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