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然而

       在跳槽时, 如果你能按选购商品的方法选择自己的职业, 已经称得上一个理智择业者了。问问自己, 这个时候" 跳槽" 是否恰当自己的事, 比什么都重要, 所以给自身定位就更重要。当你准备跳槽时, 首先, 要考虑在这个时候" 跳槽" 是否恰当。如果老板正好是个通情达理的人, 可以找个时机和老板沟通一下, 和他交换一个自己离职理由。如果你的" 跳槽" 决定绝对是理性的选择, 老板说不定还会对你留下良好职业规划的好印象, 或是给你提些建议。以后如果有更适合你的工作, 也会关照你。

       彻底分析自己, 准确地评价自己

       在准备" 跳槽" 时, 还要彻底分析自己。要准确地评价自己, 对自己的性格、个人能力、专业技能、逻辑能力、忠诚度等各方面全面考虑清楚。要" 跳" 的地方适合自己吗? 自己又适合什么样的职业? 对这些都模棱两可时, 可不要冲动, 感兴趣和具有能力是两码事, 一定要先做好相关准备。同时, 要注意" 骑马找马" , 先在单位干着, 别急, 等与" 跳槽" 对象达成意向后再走也不迟。

       看清大趋势, 不要短视

       " 跳槽" 要看清大趋势, 不要短视。先从宏观上仔细分析一下你所从事的行业, 或你所要从事的行业现在的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前景、自己会不会有发展。如果你想从事的行业正在走下坡路, 不妨分析一下此行业未来是否会有起色, 若没什么前途, 是不是该考虑换个相关行业。愿意挑战自我的, 干脆换个不相关的工作。微观上考虑企业是第二要素, 要全面、充分地分析你" 看上" 的所有企业, 像挑" 新娘" 一样好好权衡利弊, 选择最适合你的。

       清楚地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

       你" 跳槽" 的理由是, 想要更多的钱? 想要一份自己真正喜欢的工作? 想要获得某种技能? 想要结交有价值的朋友? 或者都想要。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 你就很容易判断某份工作是合适的还是不合适的。你当然不会放弃现在这份不合适的工作又去选择另一份不合适的工作。否则, 未免太爱折腾了。

       找到三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机会

       在找新工作时, 最好找到三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机会。通过报纸、网络、招聘会, 你可以得到很多面试的机会, 其中必然有不少公司对你感兴趣, 这时你就可以从中挑选自己最满意的。不过, 这意味着你要为此多花点时间。很多人担心鸡飞蛋打, 一面干着现在的工作, 一面偷偷摸摸与其他公司接触, 碰上一个差不多的, 也就跳过去算了。这种方法比较稳妥, 但不容易找到很满意的工作。择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完全值得为它花上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反正你不想要这份工作, 反正你肯定能找到一份新工作, 如果经济状况许可的话, 先辞掉旧工作, 一心一意找新工作, 肯定能得到更多的选择机会。

       体面地从原公司" 撤退" , 留下一份人情和一个好印象

       有一些年轻人, 情绪化倾向比较明显, 当他决定辞掉这份工作时, 以前的积怨一齐涌向心头, 总要把人家得罪了再走。或者不完成工作交接, 甩手一走; 或者口出狂言, 引人不快; 或者带走公司重要资料, 据为己有。这种过河拆桥的做法是很愚蠢的。人生何处不相逢? 万一你将来需要跟原公司的人合作, 怎么好意思见面? 万一这些事传到你的新公司, 对你的影响也不好。一个懂得处世之道的人, 做事有始有终, 哪怕是做到最后一天, 也会认认真真干好; 并且会尽最大努力完成已接手的某项任务, 不留遗留问题。这样给人留下一个好印象, 也等于给自己留下了一条后路。

       不要让" 跳槽" 成为习惯

       " 滚动的石头不长草" , 不要让" 跳槽" 养成习惯。频繁的、盲目的" 跳槽" 有害无益。有些人一年要换好几种工作, 将" 跳槽" 当成了逃避一切问题的手段:工作不顺利, " 跳槽" ; 关系不和睦, " 跳槽" ; 工资不理想, " 跳槽" ……然而, 工作不顺利, 可能是缺少勤奋和钻研精神造成的, 关系不和睦可能是沟通能力有欠缺造成的, 工资不理想可能是业绩不佳造成的, 这些关键因素不解决, 跳到什么地方结果都一样。" 跳槽" 并不是一味治病的良药, 相反, 它意味着你将放弃以前苦心经营打下的基础。如果没有五成以上把握得到更大收获, 不宜轻易" 跳槽" 。

       法一般的定义应该适合一切法

       从法的普遍属性来说, 法一般的定义应该适合一切法, 既适合实体法, 也适合程序法; 既适合国内法, 也适合国际法。

       从客观性来说, 这个定义反映了法背后的社会物质关系, 即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联系, 说明法是用规定权利义务的手段来反映并调整社会关系的。

       从主观属性来说, 这一定义力图反映对法的认识的深度、广度。同时也必须承认, 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 反映认识的定义的局限性更大, 这个定义如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定义一样, 不可能反映发展变化着的法的全部联系, 而只是其最基本的一些方面。也就是说, 对这些方面的联系也必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 光靠记住一个定义是不解决问题的。

       从阶级属性来说, 这个定义反映了法的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法和社会关系的联系, 这个定义认为法是" 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规范系统, 意思是说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法的必要保证, 但法的实施并非只靠或只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道德规范、思想原则、文化素养、社会心理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也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有效因素。

       从社会属性来说, 这个定义反映了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和社会管理功能。

       必须指出, 如同任何范畴一样, 这一定义只能给人们认识问题提供一个方法、手段, 不能代替深入、具体的研究。事物有不同的方面的性质, 定义也可有多个, 但法的定义应该力图反映我国法理学界的共识, 力图反映人们对法的认识的深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研究的不断深入, 法的定义也必将不断发展并获得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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