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取得一定的绩效来获得需要的满足
激励就是激发和鼓励。具体而言就是激发人们树立远大的目标, 鼓励其全力以赴地实现目标。在这一过程中, 我们要提及三个概念, 即需要、动机与激励。为将组织成员引入规范流程建设中, 给予其相应的激励是必不可少的。若想彻底揭开这里的奥妙, 就不防沿着以下这个思路来观察一下。
首先从需要入手来解析这一过程。事实上, 所谓需要是指人们对事物的欲望和要求。人的需要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物质需要, 一种是精神需要。物质需要主要是人们的生理需要, 它是人们对自己生命延续和发展所必需的客观条件的要求, 包括衣、食、住、行、用等。精神需要是人们的社会需要, 是人们对知识、友谊、爱情、尊敬、文化、艺术以及理想、事业等方面的要求, 是人们对生活丰富、完美的追求。
找准切入点之后, 领导者便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成员们的需求, 使其产生良好的创造性动机。动机是推动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是推动人们行动的内心力量。行为是人们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在活动。人们做什么事都是有其理由的, 一切人类活动即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和目标, 这种行为又总是离不开人们的动机和愿望, 而这种动机与愿望又建立在满足人们需要的基础上。也就是说需求产生动机, 动机导致行为。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的需求与动机是看不见的, 能看见的只是人们的行为。为了把人们的行为引导到规范流程中, 企业领导就必须明白:是什么东西导致和影响人们的行为? 怎样才能引导人们, 使其行为符合自己的要求?
这就需要彻底地了解一下激励的全过程。以实现目标为目的的激励过程通常情况下都以得不到满足的需求为起点, 因为当人们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 会产生内心的不平衡和一种心理紧张的状态, 这正是激励所需要的。为了消除这种紧张状态, 人们就需要行动, 去寻找解决的办法, 这时就需要把人们的行动导向目标和工作, 通过取得一定的绩效来获得需要的满足, 然后再产生新的需要, 开始新一轮的激励过程。
生成为所谓动态的道义逻辑
从规范命题的角度分析, " 应该做" 和" 应该是" 的两种道义逻辑类型的区别, 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所适用的规范内容的理解。应该做的道义逻辑特别相关于那些法律规则的分析, 它更适合对于法律规则的常规解释, 特别是刑法。因为刑法是直接和人的行为相关的。刑法的规范主要针对的是个体, 这些规范也就主要是某个人的应该、允许和禁止。有关这些规范的逻辑就是在行动逻辑基础上的道义逻辑。这种逻辑类型在道义逻辑的发展进程中, 生成为所谓动态的道义逻辑。
但是在" 应该是" 的道义逻辑类型中, 我们却不可能处理行为, 这一类道义逻辑所表达的规范是用道义算子来限定一个语句, 这类道义逻辑即是前文所提到的标准的道义逻辑。
道义逻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种悖论的探讨所推动的, 这些悖论的探讨, 又大都是在" 应该是" 这类标准逻辑的范围之内进行。道义逻辑中出现的悖论很多, 我们简要讨论其中的两个, 一个称之为齐硕姆悖论, 一个称之为温和谋杀者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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