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们会以公司的让步为由
实现团队运作的高绩效必须依赖于团队的合作。在团队合作的第一层级中, 人们的认识还没有发生改变, 他们只停留在自己做一项工作的层面上, 而不是在团队中工作; 各工作小组间的合作不协调, 在各小组之间隔着一条鸿沟; 成员们与领导层不一条心- - 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猜疑和反对。
在此情况下, 领导者只将成员视为一个执行者, 成员们只负责完成某项具体工作。组织中允许他们墨守成规, 按照指示行动, 而员工们的态度就更直白, 他们仅把工作当成一项任务或一种挣钱的方式。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干活, 下班铃一响就匆匆离去。如果是计件或计时领取工资, 就更会促使他们自己顾自己。他们的态度常常是:我管好自己的事就行了。
这样一来, 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团队协作。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 团队成员之间相互作对、攀比是其诱因。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 在一家公司里, 财务部门的员工对销售部门的员工拿更多的奖金会十分不快, 因为他们自己只拿了正常的工资。为了显示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他们常常以技术上的理由, 拒绝接受销售人员的报表。同样, 维护人员和生产操作员之间也是互相指责。生产人员会说:" 如果维护人员把工作做好了, 设备的故障肯定会比现在减少一半。" 而维护人员则会反唇相讥:" 如果不是生产人员经常操作不当, 我们的工作量将大为减少。"
成员间无休止的相互指责, 几乎成了达成团队一致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样一来, 本该用在改进运作水平、及时送货、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应付竞争对手等工作上的精力, 被无休止的争吵消耗殆尽。
一个更为可怕的事实是, 大多数组织在面临危机时, 普遍采用的作法就是裁员。这一点在英国的造船业中尤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 工人往往联合起来组成工会, 以对抗雇主的权力, 保护自身的安全。许多公司也尽量压低工资水平, 降低价格和成本, 并以此为原则与雇员代表谈判。在谈判过程中, 往往是雇主提出让员工难以接受的条件, 而工会则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这样, 当雇员代表回到员工中, 将雇主的条件向大家传达时, 员工们往往觉得自己应该在所有方面与公司作战。
这样一来, 必然会出现一个不尽人意的局面。雇员们会以公司的让步为由, 反对一切改进措施。在他们看来, 与公司对着干会比合作取得更好的效果。每次公司提出一项改革建议, 雇员的反应都是:" 这里又有什么诡计? " 这样, 领导层就会将一些敏感的改进措施搁置起来, 觉得此项措施得到的结果还抵不上遇到的种种麻烦。
长此以往, 组织变革难以实现, 运营效能得不到改善, 其最终结局是可想而知的。即使组织得以幸存, 也只能是苟延残喘, 无力出击, 只能免强度日罢了, 而要想达到世界级水平简直是天方夜谭。领导者的最大失误在于放任领导层与成员之间的对抗, 使其各执己见。事实上, 他们的目标必须是一致的, 即大家都要认识到, 精诚合作将给各方都带来更大的利益。
命名与描述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我认为, 在专名的涵义与指称问题上, 注意到如下几点是必要的:一般地说, 专名的任务就是命名, 这种命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约定俗成的, 所以, 专名对所命名的对象一般并没有描述或者说不需要描述。这一点正如密尔所说:" 专名是没有内涵的, 它们指示用他们称呼的个体, 但是他们并没有指示或蕴涵这些个体具有什么属性。"
例如, 某人新买了一只宠物狗, 随口给狗取了个名叫" 苏菲" , 这个名称叫开以后, 很多人都用" 苏菲" 来称呼这只狗, 主人之所以给狗取" 苏菲" 这个名字, 只是为了命名, 除此没有别的意义。但是, 要注意的是, 命名与描述并非绝对对立的, 有的名称, 对对象既有命名, 也兼描述, 因为命名本身就包括了描述。例如, " 五四运动" 、" 抗日战争" 等等。
因此, 我认为, 专名是有不同的种类的。如果按照专名的结构, 可以把专名分成简单专名与复合专名。所谓简单专名, 是指专名本身不能再被分成有意义的词, 而复合专名则是由简单专名或有意义的词组成的, 它本身可以被再分解。
前者如" 北京" 、" 亚里士多德" 、" 周树人" 等等, 后者如" 北京师范大学" 、" 五四运动" 、" 南京长江大桥" 等等。可以看出, 专名的结构越复杂, 组成成分越多, 其描述的成分也越多, 相反, 专名的结构越简单, 组成成分越少, 其描述的成分也越少。但是, 即使是简单专名, 也并不排除在命名中也带有描述的成分。比如, 在汉语中, 凡名字后面的字为芳、芬、香的一般为女性, 因此, 比如" 刘慧芳" 这一专名, 在命名为主的同时, 也可以说, 它有描述的成分:表示它所命名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是女性。因此, 就一个专名来说, 应该说, 命名与描述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当然, 强调专名只有命名功能的人可以举前述的密尔的例子:即使专名在命名之时有描述的成分, 但一旦命名完成, 则描述的功能就没有了。
比如" 达特河口镇" ( 因为该镇位于达特河口) 一旦命名成功, 则即使以后达特河口改道不在该镇, 该镇也仍然叫" 达特河口镇" 。但是, 我认为, 密尔的这一说法也是可以反驳的:当人们在使用某一个专名时发现它" 名不副实" 之后, 考虑对其改名, 比如由于达特河口的改道, 将原来叫" 达特河口" 的镇改为其他名字; 再比如, 一所原名为" X X 师范学院" 的大学由于其师范性质的改变而改名为" X X 学院" 或" X X 大学" ; 又如, 一个一生穷困潦倒、十分不幸的人, 气愤地将其名字" X 富贵" 改为" X 不幸" 等等, 这都是可能的。
正由于命名与描述是并非绝对对立的, 因此, 我认为, 专名与摹状词之间的区分也并非绝对的( 除非像罗素那样只把" 这个" 或" 那个" 作为真正的逻辑专名) 。比如, " 五四运动" 、" 北京师范大学" 等到底是属于专名还是摹状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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