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至上是法学界所熟知的原则和口号, 但由于种种原因, 人们对它的认识并不明晰, 甚至还存在一些误解和歧见。

       有的人认为, 法律至上会导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这是对法与道德关系的误解。首先, 法与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他们在并不完全相同的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肯定法的作用并不等于否定道德的作用。其次, 法律至上并不等于法律万能。只能由道德调整的问题, 也不能因法律至上而由法律取而代之。再次, 任何法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道德的发展, 法律至上不仅不会否定道德, 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 所以切不可将法律至上与道德的作用对立起来, 以为法律至上会否定道德的作用。

       有的人认为, 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作用的忽视。法律至上与经济决定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经济决定法是从法的本原意义上讲的。在终极意义上法始终是被经济所决定并为经济服务的。但是离开这一意义, 法对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来说, 显然就不再是从属的。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的规定, 符合法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导致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至上是在经济决定法的基础上对法的地位的概括和期望, 它与经济决定法并不矛盾。

       并购的发展及意义

       很多企业的领导者往往不能接受并购这一现实, 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 如果自己的企业被并购了, 那是自己无能的表现, 那是一件丢人的事情, 他们宁可自己死撑着勉为其难地让企业运转着甚至亏损着, 也不愿意接受被并购的现实, " 死要面子活受罪" , 何苦呢? 其实企业作为商品, 它根本就不具有古人所推崇的利义择取色彩和道德载体的功能。如果人为地赋予它这种功能, 那么它本身作为商品的价值就失去了真正的价值意义。或者由于无法评估而影响它作为商品功能的实现。接受并购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给自己创造了双赢的契机, 是企业为寻求自身更大的发展, 为超越竞争的" 瓶颈" 而做的理性选择。当然首先要有付出, 付出的代价能带来另一方面的效益, 又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现实中很多领导者却视并购如" 洪水猛兽" , 尤其是中国的企业领导者, 他们抵制并购, 尤其是被外国企业并购, 认为那样丧失了民族尊严, 他们一听企业被外方控股就脸色大变- - " 又一家民族企业被卖了" , " 受伤" 之情, 溢于言表。但试想一下, 如果合资之后能将整个市场的蛋糕做大, 连带的效益是国家税收的增加、就业的增加、员工福利的增加、消费者的选择增大, 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看得见的" 民族利益" 。赢得这些利益, 自然是并购者们应得的报偿。以此而释, 双赢之义不在话下。失去的可能是心中或明或暗的" 民族大旗" 的名分。那么是守着一个名分、名义, 宁可不发展甚至死亡, 也不去考虑" 民族利益" , 这又是一种怎样的" 名分" ?

       目前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已有意让跨国资本介入国企改革, 透过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可以看出, " 人世" 后国家在对国企的自主权逐步放宽的同时, 将更着力于鼓励企业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 企业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在不丧失自己尊严的前提下, 把一些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的企业让给外资经营, 以从中取得双赢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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