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人创造了法律, 法律又作用于人, 满足人的需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要人尽其才又不为专家左右

       智囊团的人才是济济的, 领导者在借助他们的力量时, 就要能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 人尽其才而不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但是很多领导者在" 借智" 时, 往往容易犯一些常识性错误。他们不是不知道哪一个是不可多得的人才, 而是不知道如何让人才有自我发挥所长的机会。例如把更多繁琐工作交给优秀下属去管理, 也同时给其加薪。他们觉得这就是重用人才了。不错, 待遇和职位的提高, 确实可以令人觉得受到重用, 但是只委派优秀人才去管理一些乱七八槽的小事, 就不免有" 杀鸡用牛刀" 的意味。此外, 很多领导者还有嫉才心理, 他们总觉得若是过多交付太大的权力和太重要的工作给优秀的人才以后, 自己的地位便会受到影响。所以, 他们宁愿加薪予以" 重用" , 也不愿将特别重要的工作交给他们。

       但是领导者重用智囊也并不是要把所有的工作都交付他们去做, 领导者还是要" 慧眼识珠" , 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 不能惟他们是从。毕竟专家也是现实社会中的人, 也是良莠不齐的, 未必都能秉公直言, 即便是敢于直言的, 他们的意见也不可能百分之百都正确。智囊专家的思维特点, 一般是从理想的条件出发, 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 探求和拟制理想的优化方案, 这在科学决策中是完全必要的。智囊团的作用是帮助领导决策, 但不能代替领导决策。领导者是决策的主体, 处于主导地位, 方案有多种, 主意还得自己拿。如果自己毫无主见, 完全依赖专家, 甚至把拍板定案都推给了智囊团。领导者就是徒有其名, 就是失职。一个优秀的领导者, 既要善于利用" 外脑" , 在智囊团工作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同时又要有自己的" 头脑" , 牢记自己的责任, 不为智囊团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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