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口口声声强调

       在康德那里, 作为道德律令的根源的实践理性, 不是某种认识意义上抽象的原理、法则, 而是表现为人们活生生行动中所依据这原理的意志。所以康德经常把实践理性与意志等同起来使用。意志的根源是理性。善的意志就是人们对于源于纯粹理性的道德律令的绝对服从。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非常抽象的, 并有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康德口口声声强调:" 职责的基础必须不从人性或人所处的环境来寻求, 而只先验地求之于纯粹理性的概念中。" 要求与一切经验的实质原理划清界限, 实际上他本人就根本没有做到, 也不可能做到。康德的道德律令说是绝对超验也超任何自然律的形式规定, 但要他稍一涉及具体社会现象或问题, 就无可避免地暗中输进了非纯粹形式的规律, 如前面提到的他自己所举的例子。有许多问题使康德感到很苦恼, 并始终未能找到答案。例如, 提出一个正题:自杀是不道德的。于是反题就可以立即提出许多问题:为了拯救祖国而不可避免地牺牲算不算自杀? 是否容许用自杀的方法来阻止不公正的死刑判决? 能否给不愿被俘而自杀的军人定罪? 能否对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的自杀定罪? 其实这里, 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了。

       在康德看来, 义务是道德的最牢靠的支柱, 是绝对命令的惟一真正的源泉。只有义务而不是任何别的动机( 癖好等) 才使行为具有道德的性质。正是在" 义务" 中包含着" 善的意志" , 而与以幸福论为归宿的" 欲望" 、" 爱好" 相对立和区别。所谓" 义务" 就是做应该做的, 就是执行" 绝对命令" 。一个为" 义务" 而行事的意志就是善的意志。但如果只是符合" 义务" 、与" 义务" 相一致而行事, 则不能算是善的意志。他举例说, 一个商人不卖高价, 童叟无欺, 并不是为了" 义务" , 而只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尽管其行为符合" 义务" 或与" 义务" 相一致, 但这并不能算是道德。在他看来, 因同情心( 爱) 而对人仁慈, 或为了某目的而做好事, 或因某种行为能产生好的结果等, 都不是为了" 义务" 自身, 因此都不能算是道德。在康德看来, 道德之所以为道德, 正在于它经常是自觉地牺牲幸福、爱憎、生命, 不顾利害、后果, 不屈从于自然的需要、欲求和愿望, 不等同于动物性的求生本能或任何享乐愉快, 总之是牺牲人作为感性血肉的存在而显示出来, 令人钦佩, 令人仰慕和敬畏。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 既不是为了精神上的名誉、愉快或满足, 如法国唯物主义者所认为; 也不是为了上帝的恩宠或报答它只是为了服从或执行所应当" 服从或执行的道德律而已" 。但后来他也认识到自己这些提法过于严厉了。于是在老年给自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冷酷地从事善行是否很值得? " 另外, 如果说他在刚开始研究伦理学时曾把幸福同道德律加以对立时, 后来经过多年思考终于又把二者结合起来。其实哲学家从来就没有想到要剥夺人对幸福生活的追求, 只不过不同意使自己生活幸福这一点成为一种道德原则。至于他人的幸福, 那么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则被确定为人的目的和义务。他认为, 义务的最完善的公式就是" 自身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 。不过他同时提醒人们, 有关幸福的观念是极为相对的, 为自己的幸福强迫他人的意志是极为危险的。

       九次第定即是炼禅

       九次第定是四禅八定加上受想灭尽定, 又称炼禅。四禅八定的内容前面已经作了介绍, 只剩下受想灭尽定了。受想灭尽定是九次第定的最高境界, 该境界超出了欲界、色界和无色界三界之外, 属于出世禅的定境。那么什么是受想灭尽定呢? 其功德又如何? 按《大乘百法明门论疏》所说:" 灭尽定中心, 心法灭; 受想灭胜, 就强为名故, 则是此名想受灭" 。《俱舍论》中说:" 如

       是复有别法, 能令心, 心所灭, 名灭尽定" 。从这两段文字中可以看出, 所谓的灭想受尽定即是灭尽心和心所。心是指心五, 心五是指精神作用的主体; 心所是指由精神作用的主体而产生的精神活动的现象。所以, 受想灭尽定所要灭掉的就是精神活动的主体和活动现象, 也就是说要终止心理活动的主体和现象, 将自身的意识和知觉全部舍掉, 就是受想灭尽定。

       受想灭尽定是从非想非非想处定过渡而来的, 它还不是完全无想, 仍然存在着细想, 这就说明此定还是有思维活动存在, 心理境界还没能彻底的清净, 还是属于有心之定。因此, 当舍去非想非非想处定而入受想灭尽定, 达到受想灭尽定的境界, 离弃了各种烦恼, 完全达到了无我的境界, 从生死轮回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使自己的生命融入整个宇宙的生机运化之中, 从而获得永恒的生命。受想灭尽定是九次第定修习的终点, 也是佛家禅定修习的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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