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让他们单纯地参与目标的制定
根据目标管理原则, 在制定目标过程中, 制定者不仅仅是目标的制定者也让其参与到实施当中。当然所设的目标限于领导的目标和方针的范围之内。但是, 这个目标并不是一个人制定, 再强加给他人去完成, 而是提供一个参考的工作目标, 并通过其本身的参与, 由员工自己决定目标。通过让员工充分的参与进来, 一方面, 可以使他们的潜在创造力得以发挥, 从而挑战更加高远的目标; 另一方面, 也有助于目标的迅速达成。
因为, 根据目标进行管理于工作开始之初便设定了目标, 其将决定完成目标所采用何种程序和方法的权力交给了员工, 而且员工在原则上受不到太多的限制, 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做。如果具体规定工作程序和方法, 则可能剥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自由发挥。有时还会阻碍员工勇敢地做下去的劲头。根据目标进行管理的方式克服了上述缺陷, 给员工以自由裁决的余地, 充分实现自我管制, 为实现目标而努力。
目标管理除了包含制定、实施目标以外, 还包括对目标达成情况所作的评价。此外, 将员工引入目标的制定当中, 决不是简单的让其参与制定便告了事, 其真实目的是要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因为目标作为预期的成果, 如果能以明确的方式来衡量工作业绩, 人们就可以根据结果进行反省, 从而明确下期和下个年度应该改善的问题所在。只有如此, 目标才能真正有助于企业效能的提高, 也有助于发掘员工的潜能和提高其工作能力。
另外, 让员工给自己制定目标, 并非让他们单纯地参与目标的制定, 而是要激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使他们具有强烈的责任感, 让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想做的工作, 满足个人自我实现的需求。再将个人目标的完成作为结果与个人对企业目标的贡献相结合。只有如此, 才能把企业带出以往那种一盘散沙式的管理怪圈, 从而真正达到企业目标与个人需求相统一, 即人、企合一的境界。
综上所述, 目标管理既不是工作中心管理, 也不是人际中心管理, 而是把两者融为一体的一种管理方法, 是一种统筹管理的新式管理方法。
体验" 新潮" 之逐浪高
现代生活中, 特别是在社会大众的生活领域, 更大、更快、更多、更好, 已经彻底让位于更新、更奇; 对" 新奇" 的向往、期待、追求、占有, 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尺度和社会生活的时尚。不过对社会大众来说, 也许" 喜新" 未必就" 厌旧" , 甚至他可以对新潮加以拒绝。至于以后是否接受新潮, 每个人实际上都保留着他的不可剥夺的" 神圣" 选择权。同时, 由" 奇" 而发展到" 怪" 也是屡见不鲜的, 在更多情况下, " 怪" 更有利于打开局面。
不过对" 新" 事物的亲近感, 往往容易导致对" 旧" 事物的淡忘; 而" 怪" 也可能吓退一批崇尚者, 但由" 怪" 到" 奇" , 也不乏是" 促新" 的最佳途径。实际上, 在新、奇乃至怪的背后, 往往都有着直接的商业动机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从日常生活的意义上讲, " 新潮" 未必一定要具有某种纯粹意义, 比如美学上的意义; 但凡是有新潮出现, 总是或迟或早要直接演变为一定的社会" 时尚" , 或者为社会时尚的出现提供某种标准与动力。至于在消费社会的条件下, 大凡" 新潮" 的始作俑者与推波助澜者, 多怀揣着更为直接的" 商业" 目的, 所以紧随" 新潮" 其后的必然是一波新的消费浪潮。所以每当有" 新潮" 袭来, 紧随其后的总是或大或小的消费热潮, 而且每每要以直接的" 商业消费" 作结。与此同时, 实施新一论" 新潮" 的计划, 实际上已经放在策划者的案头蓄势待发了。
新、奇本身也是历史的产物, 也是现代主义的精神标志与特征之一; 而" 怪" 则是达到新、奇所最常用的技术美学的手段。随着工业化进程, 新、奇、怪, 迅速成为世俗生活的一把标尺;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 新、奇、怪也成为消费品的基本特征和适应大众审美口味的主要标准。由于消费品的新、奇、怪, 使得消费品得以将自己从其他诸多雷同的消费品的丛林中凸显、分离出来, 并以其新、奇、怪的特性, 培养、引导消费者的趣味和兴趣, 吊起消费者的胃口。新、奇、怪, 在色彩斑斓、琳琅满目的商业社会与大众文化中, 具有巨大的逆向的" 表象覆盖力" , 可以将消费者拥有的对其他类型、品牌的消费品的残留记忆加以覆盖并彻底消除, 从而实现向消费者展示自身、推销自身, 并诱导、激励消费者形成带有倾向性的消费动机, 按照商品的表现性效果使消费者虚构出其本人的消费意向和消费的需求, 进而由此作出消费者本人" 自主的" 消费决定。
整个过程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在促使消费者作出这个决定的同时, 实际上意味着消费者的需要和倾向性, 以及他的钱袋向制造商全部敞开。不仅如此, 制造商的根本意图还在于占有市场份额。虽然市场在本质上是充分开放的, 但实际的情况是" 拥有者占有" , 严格按照" 报酬递增率" 的原则而使市场趋于收敛。" 份额" 在市场中不仅是一个数字, 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市场理论上是无限扩张的, 但从具体的制造商与消费者来说, 它事实上是极其有限的。正如一个人可以在市场上买他想买的任何汽车, 但一个制造商却只可以为市场提供它可以生产的汽车; 一个消费者只要买了某一辆某种品牌的汽车, 对于其他的汽车商来说, 他实际上就失去了一个份额, 而对于该品牌的汽车商来说, 就占有了市场的这一份额。如果这个消费者的一个朋友也恰巧要买一部汽车, 而且由于他正好刚买了一辆, 无论他的朋友是否向他咨询, 也无论他的朋友最终是否也买了该品牌的汽车, 这种汽车事实上实现了对消费者的一种进入, 并成为一种" 形象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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