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观点均可以两个圆的关系作比

       关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学界的观点比较多。总体来看,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加以界分:一是以法理学单独作参照; 二是以哲学和法学同时作参照。

       如果以法理学作参照, 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大体上是一致的, 二者只是同一研究对象的两种表述,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多持这种观点。

       二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截然不同, 前者完全可以脱离实定法而存在, 而后者则必须以实定法为基础, 从而把法哲学看作纯粹的哲学分支, 德国古典哲学家多持此种观点, 如黑格尔就认为研究法不是研究法本身, 而是研究法背后的" 绝对理性" 。

       三是认为法哲学和法理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既有一致的部分, 也有不一致的部分。就研究对象的一致性而言, 它们都要涉及到法的基本内容, 如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逻辑结构等; 就研究对象的差异性而言, 法理学注重法本身的现象、本质和规律, 而法哲学则注重研究潜藏于法的现象、本质、原理和规律背后的本原问题、认识问题、价值问题及研究方法问题。进一步来说, 法哲学应该更多地研究法或法律背后的" 彼岸世界" , 研究的是法的" 为什么" 的问题, 即法的哲理问题; 法理学则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本身的" 此岸世界" , 研究的是法的" 怎么样" 的问题, 即法的原理问题。也就是说, 前者是比较思辨和抽象的, 后者是较为实证、实践和具体的, 而在" 彼岸世界" 和" 此岸世界" 之间, 则是二者的共同研究领域。归结起来, 这三种观点均可以两个圆的关系作比, 第一种情况就是两个重叠的圆; 第二种情况就是两个相离的圆; 第三种情况就是两个相交的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学界主要持第三种观点。

       如果把法哲学置于哲学和法学之间作一比较, 也会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哲学这个大的范畴, 二是认为包含于法学这个大的范畴, 三是既有属于哲学的部分, 即所谓" 法学中的哲学问题" , 又有属于法学的部分, 即所谓" 哲学中的法学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持第一、二种观点的少有人在, 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显然占绝对优势。

       在交谈中善于抓住对方的话题

       在谈话中善于抓住对方的话题, 可以使我们谈话变得风趣, 从而使谈话活跃起来。有一个典型的例子, 我们总能听到的答:" 一般情况如何" 这样的说法。倘若我们不接着话茬说下去, 就有点赞同对方的" 一般情况" 说法的意思, 达不到接话说的目的。可以这样回答:" ' 一班' 情况尚且如此, 那' 二班" 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言外之意是说:" 你一班的情况才如此的话, 我二班情况就更不值得一提了。" 这类答茬儿, 一般是采用谐音、双关的手法, 接住对方的话茬, 作风趣地转答。

       巧妙地接答对方的话茬, 可以把原来的话题引向另一个话题, 使谈话转变一个角度继续进行下去。有这样一个事例:刘某是公司负责某一地区的销售业务员。公司为了加强和客户之间的联系, 特举办了一年一度的" 工商联谊会" 。公司安排刘某在会议期间陪同他的客户顾某。他们路过一家商场, 谈起了商场销售情况。未了, 顾某深有感触地说:" 现在, 市场竞争够激烈的。" 刘某接过他的话茬儿说:" 就是。在你们单位工作的业务员也不少吧? " 就这样刘某既把话题延伸下去, 同时又把话题朝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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